【链得得独家解读】日本《资金决算法案》细则修改,交易所监管新规出炉

毛利五郎
毛利五郎

May 28, 2019 链得得驻日记者有料yuqinzhou@tmtpost.com

摘要: 本次修正案对交易所提出更多要求,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同时对于ICO、金融商品、遗产继承等方面有了新规定。

5月12日,日本众议院通过名为《为应对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资金决算法部分修正法律案》(下称「修正案」),主要围绕新出现的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

目前日本法案审批流程主要是“内阁会议拟定——众议院决议——参议院决议”三步走,如果顺利进行的话,明年6月份会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也是总结了日本去年币圈和链圈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总结出来的,2018年日本的区块链行业和数字货币交易行业发生了惊天巨变,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深度报道:《2018平成年鉴》:警觉数币国度的商鞅之变|日本金融厅数币监管实践全复盘

通过修正案细则的对比,链得得为大家总结修订案中同时通过的内容主要有:

  • 1.将数字货币统称改称为“暗号资产”
  • 2.数字货币非法流出时的相关保护措施
  • 3.《资金决算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

对数字货币统一日本国内称呼,强调资产属性

统一日本国内的称呼,与国际市场接轨,从去年就开始不断被业界人士提出。日本内阁总理兼财务金融大臣麻生太郎也一再在各种场合强调暗号资产这一称呼,本次修订案中很大篇幅都是关于监管细则中的名称统一问题。

链得得在去年的文章中也提到,对于数字货币,为我所用一直是日本政府采取的态度,经济属性大于技术属性,政府监管和各极参与方都是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出发。除了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促进,日本对待数字货币,一直是看准了其投资资产的属性。

所以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监管和发展方面,日本都不会放过本次机会。2016年国会通过《资金决算法案》修订案之后,再一次因为数字货币修订该案。上一次修订案,请参看链得得解读:【链得得独家】全球首例数字货币及ICO监管方案全调查

除了交易,在财产继承方面,本次《修正案》也有明确规定。《修正案》新增关于财产继承人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继承人的相关文件在生效时日起,暗号资产相关规定也对继承人生效。

5月22日,国内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案开庭,也体现了加密货币财产属性的明确。而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另外一起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中有这样的认定:“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相信在后续的判决当中,法院也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再次阐述和明确,代理此案的链法律师团队郭亚涛如是说。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报道:【链得得独家】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案开庭,加密货币财产属性进一步明确

数币交易所新规:要求信息披露,强调盗币偿还能力

在本次修正案中63-9 新增以下内容

1、内阁府政令规定,暗号资产交易业者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时有义务公开以下信息——

  • ·暗号资产交易业者的商号
  • ·声明自己为暗号资产交易业者,并公开自己的登记号
  • ·暗号资产既不是本国通货,也不是外国通货
  • ·暗号资产的特性等影响客户判断的信息

2、暗号资产交易业者、相关政府人员、相关使用者禁止进行下述行为:

  • ·在缔结契约或进行广告行为时使用虚假信息或采取有意使对方误会的行动
  • ·可能助长投机行为的行动
  • ·其他可能对客户安全产生影响的行为、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修正案63-11新增内容:

·暗号资产交易业者有义务将客户资产与自身资产进行分开管理,且不可委托给信托公司等。

63-12新增内容:

·暗号资产交易业者有义务保自身有能力还付投资人所出资金的本金

·电子记录也被视为交易记录一部分适用与情报公开相关规定

·法人也被视为交易主体一部分受相关管理条款制约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嫌疑人,新增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搜身、随身物品搜查、居住地搜查

新增规定,可通过书面申请要求保留电子交易记录中的送信人信息、收信人信息、通信日期时间等等,保留期间为30天,此外还可申请延长保留期间,但最多不可延长超过60天。

总体来说,针对国内交易所部分主要还是强调交易所有能力偿还盗币事件。2018年1月coincheck的巨额资金流出事件后,如何进行客户保护一直是日本国内数字货币交易业的一项活动重心。目前所采取的最主要方针有以下两项:要求管理者必须保证自己具有偿还客户原出资额的能力;禁止传播谣言、操纵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本次修正案对客户资金的管理有明细要求:

·客户的数字货币由流动式钱包进行管理

·由网上管理的数字货币,其管理者有义务保证自己具有偿还原出资额的能力

·交易业者破产时应优先偿还客户寄存的数字货币

·交易业者变动所管理的数字货币时应提前提交申请

·禁止传播谣言、操控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交易业者有义务确认客户是否为账户持有人本人

·交易业者有义务分开管理客户所持数字货币和自身所持数字货币。

日本期待通过前者使投资人安心出资,通过后者净化交易环境排除不良经营者。但这些方针如何得到彻底实施仍是问题所在。日本近期还有意向针对交易所的规定,就是日本的“强制退出”新规,可以说,数字货币交易所将会面临比较严峻的局势。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文章:【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拟推数币交易所“强制退出”新规,传统交易所参战。 

部分ICO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

去年11月,ICO问题成为日本金融厅数字货币交易业研究会第9次会议的重点,当时采取的态度就是不禁止其发展,但是要管制,具体请参看链得得之前报道:【链得得深度】日本金融厅第9次数字货币交易业研讨会:不禁止ICO为基本立场。

本次修正案对于ICO也强调了纳入监管范围内:

·明确规定涉及收益分配,可视为投资行为的ICO也是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

·向投资人进行信息公开成为一项制度;代币中介在进行通证发售时受到相关规定管理

《金商法》修正案,数币保证金交易适用范围明确 

涉及到的数字货币投资部分,就不得不提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案》,在历次数字货币交易业协会的研讨会上,数字货币的分开监管就一直被讨论。不过目前《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日本还没有具体修正细则。在本次的修正案中,对数字货币的保证金交易部分有透露:

·明确了数字货币的保证金交易也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适用对象。

不过目前具体的规定限额等尚未决定,金融厅相关人员表示“不会是很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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