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得辩论】区块链终将打破垄断、颠覆传统创业模式

101深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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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5, 2018 硅谷区块链观察者,期待未来,也警惕风险。

摘要: 如果各国对加密货币进行很好的引导和监管,区块链社区形成有效的自律,把合理的商业规则写成区块链程序,把奖惩规则写成加密货币,用加密货币引导、激活实体经济的活力,提高实体经济的效率,可以带来比股市更广泛的财富创造和覆盖作用。

随着过去一年中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市场的爆红,区块链再次成为了全球热议的话题。无论从业者、市场参与者还是吃瓜群众,无不将区块链三字时时挂在嘴边。然而,虽然区块链技术正处在万众瞩目的高位之上,也收获了市场的热烈追捧,但大多数人对其的认知与理解似乎难称清晰。这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推广,显然并无益处。

作为一个连续创业者,我对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有许多直观的认知和感受。当前,我对区块链抱持乐观态度,希望通过这篇文章与读者分享这些感受和经验,从而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区块链的特性与其发展前景。我将从区块链的本质、区块链对垄断市场的挑战、区块链创业与传统创业方式的对比和区块链监管制度等几个方面,谈谈我对区块链及其相关议题的理解。

从本质上讲,区块链、加密货币究竟是什么?

 区块链的本质是将事先约定好、有共识的商业规则,用计算机程序编写、体现和执行。这是一种程序化的生产关系。过去,新技术是颠覆传统技术、旧的生产力,而区块链颠覆的是生产关系。在这种可编程的生产关系中,程序化的加密货币被用于对生产关系的各个参与方进行奖惩。区块链程序映射了生产者、供应商、用户之间的商业和市场规则。而区块链技术所强调的“分布式”,是指做生意时,不需要用传统的中心化的平台提供信任,而改由区块链程序提供这份信任。区块链程序本身类似公共事业,只收取维护区块链系统运行的成本费用,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利益让与生产关系中的各个参与方。由于交易各方都已对商业规则达成共识,就信任由区块链程序来执行这个商业规则。而在程序化的商业规则下做生意的人,都将依照规则得到奖惩。奖惩激励制度,则借由程序设计的加密货币来实现。这种可编程的生产关系,无疑是对传统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

加密货币的市值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我认为,加密货币的市值反映的是市场对发行这个加密货币的区块链的经济规模的预期。这与股票的市值是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未来利润的折现不同。区块链公司本身类似公共事业,不追求利润,追求的是扩大自己区块链的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率,让参与者获利、赚钱。使用这个区块链的人越多、交易越大、越多、越频繁,这个加密货币的市值会涨。反之,则下跌。加密货币的总量和发行机制由程序早就制定好,完全透明,不会有通货膨胀。交易中产生的商业数据全部上链,真实且不可篡改。而数据的隐私权和管理权,则由数据提供者自己管理、决定。

为什么说区块链将打破传统垄断市场?

以搜索为例:在中心化的生产关系里,搜索用户为某搜索引擎(后简称“某搜”)贡献了流量以及个人数据。表面上,用户享受了免费的搜索服务,但更深层面上,某搜将用户的数据和流量通过广告等形式变现,所有的收益进入某搜,某搜的股东获利。用户作为流量和数据的提供者,除非通过购买股票等方式投资某搜,不然除了某搜提供的公开免费功能之外,无法获得其他利益。

这就是中心化生产关系的弊病所在。在中心化的生产关系中,数据、资源和利益都向平台公司聚集。大家对平台公司的信任演变成依赖,而平台公司则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最终就会形成行业的垄断。当前,全球各个行业的垄断早已形成。社会的发展需要创新,就需要打破行业垄断。区块链所代表的分布式、程序化的生产关系,可以打破这样的垄断。

对比适才提出的某搜的例子,如果是用区块链的方法建立搜索应用,情况将大不相同:假设,区块链搜索的程序规定了“所有贡献了流量与个人数据的用户会因为创造了价值获得搜索币的奖励,而且程序发行永不增发的搜索币”的商业规则。在这一规则下,搜索应用所经营的所有商业广告投放都是与用户数据直接关联和互动反馈,并以搜索币的形式支付,区块链搜索本身只收取维护成本。用户贡献的数据价值越大,获得的搜索币奖励就越多,也能通过变现来实现用户利益的最大化。

由于中心化平台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广告主与用户之间的直接的奖惩机制,也没有真实的、不可篡改的数据,虚假营销和数据造假就难以避免。近年来社会涌现的“莆田医院”等负面事件,无不是中心化平台追逐利润的恶果。

相比之下,分布式的搜索公司把收益通过搜索币的形式共享给所有的使用者,不但降低了广告投放成本,更建立了广告主和用户之间的程序化的直接奖惩机制。即使用户不是股东,也可以通过贡献真实的数据和反馈获利。这降低并最终避免广告主造假的可能。

对比传统创业模式,用区块链模式创业的优势何在?

创业者如果用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形式融资,原则上,要先设计好商业规则,包括如何用加密货币进行激励,然后用程序把商业规则与加密货币的奖惩原则在区块链上编写出来。创业公司首先向潜在用户进行私募。这些投资者买了币以后就成为公司的用户与持币人,等待公司尽快开发出好的产品,并希望币可以尽快在币所交易流通(下文会介绍美国证监会是如何监管加密货币的发行)。当产品上链以后,持币人可以消费加密货币,继续持币,也可以在币所将币变现,让新用户可以买到币。

用区块链模式创业,创业者由砸钱“买消费者”,反转为消费者出钱支持创业。与众筹和股票不同的是,持有加密货币,意味着拥有对产品的使用权。加密货币承载的是用户由于使用产品而产生的用户数据的价值,从而反映了对产品的经济规模的预期。相比之下,众筹买到的只是产品本身。

由于加密货币把创业者更早地推向市场,用区块链融资的创业效率比股权融资高。而且,由于用户被加密货币激励,主动参与贡献数据和反馈,创业公司更有机会挑战中心化企业的垄断,形成新的商业秩序。并且,在原理上,区块链创业的造富效应更公平,惠及面更广。创业者在获得成功的同时,所有使用区块链产品的用户,不需要成为股东,同时获得了收益。区块链直接解决最本质的商业利益,参与者即使是商业宿敌也可以合作。

美国证监会对区块链加密货币的监管,对区块链发展有何指导意义?

美国证监会对于区块链加密货币的监管办法,之于世界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前:

            1)美国监管机构认为加密货币是一种资产。在技术和产品上链之前,加密货币是证券属性的,创业公司只能向不超过2000个合格投资人发行加密货币,募集资金或者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产品上链以后,加密货币的属性就变成了工具,这时候才可以向公众发行加密货币。而且,由于加密货币是一种资产,产生加密货币的区块链应该由该加密货币拥有。也就是说,可交易的加密货币的持有人集体对该区块链、以及链上数据拥有所有权,管理权,修改权和控制权,而不应该是基于某个公链的代币。

●     发币机构应该是一个用分布式的方式运营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由于创业公司往往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盈利性机构,因此发币机构不宜由创业公司直接做,可以另设立一个发币机构

●     需要第三方独立公司提供合格投资人的资格认证

●     私募期间,创业公司不应在公司和发币机构的官网、公众媒体和社交媒体公布私募的细节(因为这些行为属于公募)

            2)当技术和产品可以上链时,在经过律师验证之后,证明该加密货币已经具备使用功能,成为工具型的币,创业公司的发币机构才可以将加密货币对公众进行销售。

            区块链与加密货币的发展繁荣,无疑要以有效、合理的监管制度为基础。如果各国对加密货币进行很好的引导和监管,区块链社区形成有效的自律,把合理的商业规则写成区块链程序,把奖惩规则写成加密货币,用加密货币引导、激活实体经济的活力,提高实体经济的效率,可以带来比股市更广泛的财富创造和覆盖作用。由于加密货币是无国界的,加密货币可以更好地调动全球资金来解决区域性经济问题。(本文独家首发链得得App)

链得得·本期得得辩论作者介绍 :

本文作者Adam Zheng是一名活跃于中美两国的连续创业者。他毕业于伯克利加州大学UC Berkeley的金融工程专业,曾是百合网联合合伙人,于2014年与Nikhil Jain创立美国人工智能科技公司ObEN。ObEN位于美国洛杉矶,拥有完整的区块链下、区块链上的全栈式个性化人工智能技术(Personal Artificial Intellegence,PAI),并与ProjectPai.com合作开发人工智能区块链PAI链,刚刚获得由腾讯、软银、K11领投的、总额超过24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其目标是为世界上每个人打造属于自己的PAI。

2017年5月,Oben和韩国著名造星公司SM娱乐共同出资设立了香港幻星公司(star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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