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资本争相布局,区块链+版权可行性分析
摘要: 目前技术可实现记录版权,可作为被侵权后维权的取证渠道,但是技术上与完全保护版权尚有距离,目前并未观察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报告摘要:
版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原创作者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象征。在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版权保护、诸多企业对区块链+版权应用项目进行落地尝试、人们版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当下,相信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将获得良好发展,而两者的结合或将具有以下特点:
1. 记录版权是当下可快速落地的应用:目前技术可实现记录版权,可作为被侵权后维权的取证渠道,但是技术上与完全保护版权尚有距离,目前并未观察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2. 认证平台互通:在单一系统中,可方便地进行版权维护和追溯。但是如果A用户把B用户的内容放在其他平台,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加强各个区块链版权平台间统一认证、标记、识别的方式,或提供唯一的认证平台,以提高维权效率。
3. 非标化的版权认证还待发展:对于一些非标化的物品,比如算法、数据等的版权的认证,目前也许可以通过零知识证明等加密方法来保证其可以很好的被交易,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保证规则的标准化,这还需要一段时间去实现。
4. 区块链可以促进优质内容产出: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思想,取消第三方平台的版权垄断,让版权真正属于内容生产者,从而内容生产者会有更多的收益和实现价值的可能,可以促进内容生产者生产内容的动力。
5. 方便司法举证,减少版权纠纷:基于区块链上的版权平台,无论是作者作品的提交,还是后续的交易,以及用户的购买,均有相应的时间戳证明,并在链上开放透明。对于出现版权纠纷的情况,司法部门只需要根据版权的数字身份ID进行追溯,轻松调取作品版权的历史交易信息,举证变得简单。
一、版权领域现状
1.1基本概念
追溯版权和著作权两词的来源,可以发现两者有较大的不同。版权(copyright)来源于英美法系,从其英文词义可以看出,版权一词指的是法律上赋予的著作人可以防止其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作品的权力。而著作权(author's right)来源于大陆法系,强调的是作者对于作品拥有的权力,大陆法系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从词义上去理解,著作权的概念比版权概念要更为广泛和更注重作者的人身权力。然而随着世界各国交流的增多与文化融合,法律上的概念也有了互相的借鉴。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著作权,实际上最主要的也就是对作品的复制、改编、发行等会产生商业利益的权力,因此,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逐渐融合有了融合。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在本报告中所称的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概念一致,即也是著作权的概念。
版权指的是作者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拥有的权力,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以下几类: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我们认为,上述八类版权作品大致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1) 实物版权,包括实体的模型等;
(2) 数字化产物的版权,包括文字作品的电子版、音乐、电影、电子版照片等;
(3) 非标化物品的版权,包括软件算法、数据等。
所说的权力指的是作者依据该作品而拥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3]: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一般来说版权所属最初都是作者,拥有版权的作者可以依法转让上述的部分权力。
1.2版权领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享受的需求也逐渐提高,文学、美术、音乐、电影等作品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也正因为好的作品背后往往潜藏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一些人不怀好意地复制或篡改他人作品用以发表以获得巨额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当下,作品的传播获得了极大的方便,然而原创作品在网上传播时面临版权被侵害的风险也显著增大。比如文字作品受到恶意复制和不注明出处的转载,音乐作品受到未授权的改编和使用等等。据统计,2003年到2012年北大法宝诉讼案例库中共有47226起涉及版权诉讼的案例,并且数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7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统计了2015年-2016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有超过1.2万件,这其中版权侵权案件占比超过50%,而这50%中有超过四分之三为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的案件。在2018年年初,全球最大音乐流媒体公司之一Spotify遭到Wixen发行公司起诉,控告其在未取得许可证、不支付费用的前提下,违规使用Wixen公司的数千首歌曲。
从发生的众多版权纠纷案件来看,目前版权领域存在纠纷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版权意识不足。无论是作品的原创作者,还是作品的使用者,在版权的意识上仍然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以音乐作品为例,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同一音乐作品在各音乐软件平台上上架的现象比比皆是,随着近几年版权意识的普及,音乐版权纠纷诉讼案件增多,各音乐软件平台才慢慢趋于正规化。
2. 版权登记成本较高。传统版权登记方式费用高周期长,对于互联网作者而言,每次提交作品版权登记所耗费的成本过高,很多原创作者因此都选择了不进行版权登记。
3. 举证困难。他人作品的剽窃者并不会主动承认抄袭,更多是采取不予回答或拒不承认的态度。我国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创作者在维权时需要举出能够被法律认可的版权证明。
4. 维权程序复杂、费用高。当作者的版权受到侵犯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往往需要很高的成本,并且维权手续复杂,审理周期长,许多作者权衡利弊最终都选择了放弃维权。
1.3版权领域的发展趋势
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催促了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4.17亿、网络文学用户规模3.53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3.44亿、网络视频和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均超过5亿。在当前“知识经济”的社会背景下,版权的价值也得到了巨大的提升。截至到2016年底,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5600亿元。
版权领域未来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1. 版权意识增强,版权价值提升
近年来从各类音乐类APP对作品主动下架、对专辑收费等行为可以看出,中国的版权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人民享受文化服务时候的付费意识已不断增强。根据《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2016年我国用户数字内容付费规模达到2123亿元,同比增长28%;《2016年中国网络新媒体用户研究报告》表明,33.8%的新媒体用户已经产生过内容使用付费行为,15.6%未付费用户有付费意愿。2014年,我国版权登记总量达到了120余万件,比2013年增长19.97%。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首次突破20万件。中国人民的版权付费意识的显著增强,也给作品的版权带来了巨大的价值。
2. 立法逐渐完善,保障作者权利
1980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自此之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先后出台,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也在日趋完善。自从《著作权法》颁发以来,历经了多次的修订,在2011年又经过了第三次的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李明德在该次修订的建议稿上提出了制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损失、被告利益所得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向权利人支付两到三倍的赔偿数额,以此惩罚侵权者。
3. 版权保护的国际化。
目前,各个国家的网络保护力度各不相同。而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络信息互通、联系进一步增强,跨国之间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各国之间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共识亟待增强。各国在版权保护之间的合作,有望通过建立国际组织、完善司法条款、达成国际公约等方式进行。
4. 版权保护手段技术化。
在过去,版权保护往往依赖于事后的处理,如发现侵权事件后,当事人提出诉讼等。而在互联网时代,更多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在未来将有更多技术手段,使得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发布,其复制、传播等即受到权限限制,从技术上保障作者的权益。
二、区块链+版权领域
2.1区块链+版权的可行性简析
根据《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的数据,2016年,中国版权确权市场规模突破15亿元,版权转让市场则达到5.9万亿元,利润突破4000亿元,但仅在网络文学领域,盗版造成的损失就高达80亿元。由此看出,极易被复制抄袭的网络文学领域是版权利益损失的重灾区。每年因为盗版而造成的损失正说明了版权保护问题的严峻形势。然而传统的版权保护手段非常有限。历史上,有过使用邮戳实现版权保护的方法,即作者把写好的文稿,一份邮寄给出版机构,另一份邮寄给自己,以便留下邮戳时间作为证明,防止作品被他人盗用。引入区块链技术,可对解决问题有所帮助,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 社会因素
1. 政府部门的支持:中央网信办、文化部等文化产业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倡导区块链版权的应用,认为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有很广的应用前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版权登记部主任张建东近日表示,“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可信地记录版权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形成完整的版权证据链,并可公开查证,确保了版权内容在流通过程中权属的清晰可信。”政府部门相信并支持区块链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将会对区块链+版权的落地起到巨大的推动。
2. 人们观念的支撑:如前所述,人们对于文字、音乐等作品的版权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大比例上愿意对于版权使用进行付费。人们版权观念的提升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用公有链的形势进行版权登记和认定,符合人们的版权观。
(2)技术因素
1. 信息不可篡改:对于原创作品的登记,区块链技术可以非常方便地把时间戳与作者信息、原创内容等元数据一起打包存储到区块链上。而且,它打破了现在的从单点进入数据中心去进行注册登记的模式,可以实现多节点进入,方便快捷。区块链可作为有时间戳信息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记录知识产权所有权情况,提供不可篡改的跟踪记录,而无需去寻求第三方信托的帮助;
2. 验证使用权利:区块链技术大量使用密码学技术,版权持有者在把作品写入区块链时,自动用自己的私钥对作品进行了数字签名,第三方可以用版权持有者的公钥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如果作品的数字签名值验证通过,则表明此作品确实是版权持有者所有,因为只有版权持有者才有私钥能生成该签名值。而通过智能合约,作品的用户便可向作品的版权所有人进行自动化的支付;
3. 追溯交易记录: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完整记录作品的所有变化过程,有利于实现版权交易的透明化,所有涉及版权的使用和交易环节,区块链都可以记录下使用和交易痕迹,并且可以看到并追溯它们的全过程,直至最源头的版权痕迹。区块链记录的版权信息是不可逆且不可篡改的,公开、透明、可追溯、无法篡改,保证了信息的真实可信。
2.2区块链+版权的场景分析
a) 实物类的版权
这一类的产品主要在线下进行操作,信息需要经历上链过程。如为原创的生产者发放证明,再在区块链上记录证明信息。但这一行为对企业的公信力要求较高,并且由于信任成本、信任不足等原因,易引起纠纷。
因此,引入政府部门或者有高信用背书的公司来维护这样的系统,或是一种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引入权威性的版权认证保护,比如政府的版权认证机构,那其实只是实现了产品保护的互联网化、提升办公效率,本质上与提供一个存储认证信息的数据库相同。其优点仅在于政府部门使用新技术来记录这些信息,公开透明,可追溯,方便司法举证,减少版权纠纷。
b) 数字化产物的版权
现有互联网上的内容流通,通常都由第三方的平台进行分发,第三方企业通过聚合大量内容创作者获取用户形成垄断后开始大规模盈利,而作为搭建该平台的各个参与方,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最大价值回报,平台主导着价值的分配并拿走了大部分的利润,同时,由于平台方占据了数据的主导权,用户的数据和隐私得不到保障,广告主花了大量的成本投放广告也缺乏真实可信的数据结果。
版权所对应的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作品较容易上链,在区块链版权平台提交的作品会和作者信息等记录成区块,并且打上对应的时间戳,版权后续的转让也会带上时间戳的证明,这对于版权所属的确认极为方便。音乐、视频、文章内容这种属于可以在线消费,并且完全记录的,这比较适合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版权。生产者可以设置相应的权限,比如用户只能看,不能下载、复制等操作,就可以保证用户不可以随意保存以及在其他各个渠道传播原创作品,这可以很大程度的保证生产者的原创作品在链上的唯一性。
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大化的激发用户的原创激情。依托于区块链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公开账本,记录时间戳,实现个人创作内容的唯一性,保证原创;这种完全去中心化的形式,砍掉所有中间商或平台商的利润,将个体内容价值100%返还给创作者,实现个体内容创作激励的最大化。内容的创造者通过生产内容来创造价值;内容的消费者以转发、点赞、评论、投资等形式来创造价值,实现价值的自由流通。
区块链可以提供内容版权智能合约的一整套自成体系的智能合约,当内容生产者在平台发布原创内容后,系统将自动核定内容生产者的原创版权,当其他用户想要查看原文时,通过协议约定好的价格进行支付,支付好之后就可以看。原创内容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百分之百地自动返还给个体创作者,形成一个良好的闭环,鼓励更优质的创作。当其他用户把好的内容进行分享,有人进行付费查看,该收益也可以根据成型的智能合约进行自动的利益分配,整个过程是自动执行,不需要人为参与,大大的提高了效率。
c) 非标化的版权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目前有很多版权都是非标化的数据,如一些用户数据、算法等,这些信息有着很强的数据属性,可以被随时复制和传播。从卖家的角度,如何保证数据售卖后不被滥用(如复制数据后,要求退回交易款项);而买家如何保证在获得数据前,获知数据的可用性、真实性等;市场上如何避免卖家把同一份数据售卖给多个用户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区块链的出现,为之前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些可行的思路。这个方向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确保交易的东西对于交易双方是一致的。这一点上或许可通过“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等技术实现。“零知识证明”技术可在避免信息内容泄露的情况下,确保信息是符合某种要求的。假设买家A需要某高校男生的数据,而卖家B可以提供。则可以设计某一验证问题,使得仅有掌握真实数据的卖家B可提供正确答案,而在这过程中买家A仍无法知道数据的具体内容。如果B通过了验证,则说明B的数据符合A的要求的,应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B的数据包可直接发送给A,A的费用也会直接转账到B的账户。这样一来,可保证双方的利益,买家A得到商品,卖家B获得款项,同时避免了买家A欺诈、退款的风险,而交易过程中数据的保密性仍然得到了保证。而密码学中的“同态加密”技术,则可保证保密信息在加工、解密后,解密信息仍保留了加工过程产生的变化。这一技术可应用于受保护内容的交易、处理等。
上述是一个或许可行的应用场景。而在现实生活中,非标化的事物需要建立一个人们认可的规则,以降低交易成本。未来最需要解决的是把非标化的产品进行一个标准化的定义,然后再把这些标准的规则写在智能合约里,最后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实现整个交易过程。
2.2区块链+版权的优势
自从区块链概念逐渐火热以来,就有各行各业尝试运用区块链的技术以提高行业效率,而在版权的登记和确权领域,区块链的应用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版权登记效率,降低版权登记成本
传统的版权登记较为繁琐,需要作者提供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的资料。在作品提交登记以后,政府部门的审核周期也较长,往往长达20个工作日。并且版权登记的价格也较高,一般单件作品的版权登记就需要交纳500元以上,这对于一些互联网的文字原创作者而言,费用偏高。用区块链做作品版权登记,用户只需要在链上自己提交作品以及基本信息,平台就会根据密码算法生成作品的数字身份ID,这个ID包含了作品内容,作者信息,提交时间等信息。这个操作会被写入区块,并被全网的节点永久保存。版权的转让即在链上完成对应的数字身份ID的转让即可。这样不仅提高了原创作品的登记效率,也降低了登记的成本,同时版权的转让也因为数字化而变得更简单。
(2)提高文化企业价值,帮助文化企业融资。
在区块链上进行版权的登记,原则上极大方便了著作人本人的作品版权的登记提交。然而实际上对于有些需要较大创作付出,以及需要很好传播运营的作品,比如漫画,音乐作品等。作者往往花费主要精力在作品的创作上,而作品的发行和传播需要专业的文化企业去运营,文化企业往往都会购买作品的版权并加以运作。区块链上原创作品的确权,在帮助人们树立版权意识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对文化企业版权的价值认可,提升企业价值。另外,对于拥有较少固定资产的文化企业而言,企业拥有版权价值的提升,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认同,促进文化企业的融资。
(3)消除平台中介费用,营造全民版权意识。
区块链做版权登记必须是全民式的,也就是将会以公有链的形式,而不会是私有链或者联盟链。对于一些小型创作,主要是文字或图片的创作,作者可以直接在链上登记并广播,链上的用户都能获得作品的传播信息,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付费。这是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不需要平台进行推广,消除了平台的中介费用,其次,公有链的形式也促进了人们的原创意识,提高人们对版权的认可。再者,版权纠纷问题的结果可以通过广播发布给链上的用户,提高抄袭者的曝光度,形成一种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
(4)方便司法举证,减少版权纠纷。
基于公有链上的版权平台,无论是作者作品的提交,还是后续的交易,以及用户的购买,均有相应的时间戳证明,并在链上开放透明。对于出现版权纠纷的情况,司法部门只需要根据版权的数字身份ID进行追溯,轻松调取作品版权的历史交易信息,举证变得简单。在公开透明的公有链版权平台上,版权的纠纷问题就会减少很多。
2.3区块链+版权的阻碍和限制
区块链的时间戳特性很好地方便了版权的登记和确权,而从目前不少已有的项目来看,用区块链来减少版权的纠纷,仍然会有一些发展的限制:
(1)区块链版权认证平台的互通
目前过内外均有从事区块链版权认证行业的企业。而版权作者往往在不同的平台上等级信息。假设作品的真实作者在A平台提交了版权登记并通过,而侵权者则在在B平台又提交了对该作品的版权登记,就容易造成版权纠纷的问题。根据提交时间的先后,各平台可以判断版权所属。但是多平台的信息交互有可能降低版权登记和确认问题的效率,因此需通过如“侧链”等技术增强各版权认证平台间的交流效率,或提供一个唯一的版权认证平台。
(2)防侵权技术的局限
区块链技术主要可保证版权信息在链上记录后,可提供不可篡改版本信息,便于维权取证。然而在防止电子信息的流变、盗用(如绘画作品略作改动后重复使用、文字作品复制粘贴等),目前尚未有完善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何结合如图像识别、复制检测等技术,迅速确认作者的作品版权登记,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3)区块链版权的法律保护
区块链技术发展不超过十年,在国内更是近几年才开始慢慢被人所知。而与区块链相关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在区块链上做版权登记确权,最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使得作者的在链上登记的版权信息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旦出现版权纠纷也会有法可依。并且,通过法律的颁布,也是对区块链版权登记的重大推进。
三、应用案例
国外的Monegraph、Colu、Binded、SingularDTV,以及国内的亿书、纸贵、原本等创业团队均以区块链版权为主攻方向。资本市场也开始对区块链创业项目表现出积极回应:网上维权平台维权骑士获得千万元级Pre-A轮融资,版映科技获得来自高德地图创始人成从武的数千万元首轮融资,纸贵版权半年内完成天使轮和Pre-A轮融资,并因著名作家贾平凹率先携《秦腔》、《白夜》、《废都》等13部作品入驻而引发关注。
图1 区块链+版权领域示意图
案例一:Binded
Binded公司原名Blockai,该区块链公司位于美国旧金山。2017年,Binded已经确定将业务重点从技术转移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创建。获得了首笔55万美元的融资以后,Binded又得到了来自日本报社Asahi Shimbun、游戏公司GungHo创始人Taizo Son的子公司Mistletoe、M&Y Growth Partners、Tokyo Founders基金会、Vectr Ventures风投以及Social Starts的总共95万美元的融资,Binded希望通过在区块链上记录永久有效的版权来方便内容创建者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目前Binded的应用对象主要是艺术家、摄影师和其他艺术工作者。Binded 的CEO Nathan Lands曾表示,他计划通过人工智能来为有版权的作品创建独特的指纹来保护版权,并确保艺术家获得应得的报酬。
图2 网站示意图
Lands认为和直接在版权局登记相比,Binded的服务所需费用和时间都更少,但同时能够创建一种独立的、存在法律效力的记录。Binded的版权注册永久免费,在Blockai平台上,你只需要简单的一个鼠标拖放动作就可以进行作品注册,并获得对应的版权证书。如果之后有人不经允许复制你的作品,你就可以给他发送一份版权证书来警告他。
对于Binded提供的作品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Nathan Lands坦白承认目前还不具备法律效力,他认为:“我们相信Blockai在区块链上建立的记录会被法庭认可为充分证据。况且,你完全有可能根本不用上法庭,因为递交一份证书比Instagram图片要严肃认真的多。区块链是提供所有权证明的完美方案。一旦创建了记录,就永久存在不会更改。”
当被问到执行力,Nathan Lands提到,数字版权管理会限制作品在媒体间的传播。显然,他在游戏行业中的经验使他坚信“严格的数字版权管理不是恰当的解决方法,何况根本不适用于图片版权管理。”
“未来理想的系统是,用全球化的数据库来证明版权和收取版权费。人们就可以用最简单的方法达到最好的效果。”
四、总结
版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原创作者的尊重和权利的保护,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象征。在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版权保护、诸多企业对区块链+版权应用项目进行落地尝试、人们版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当下,相信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将获得良好发展,而两者的结合或将具有以下特点:
1. 记录版权是当下可快速落地的应用:目前技术可实现记录版权,可作为被侵权后维权的取证渠道,但是技术上与完全保护版权尚有距离,目前并未观察到完善的解决方案。
2. 认证平台互通:在单一系统中,可方便地进行版权维护和追溯。但是如果A用户把B用户的内容放在其他平台,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加强各个区块链版权平台间统一认证、标记、识别的方式,或提供唯一的认证平台,以提高维权效率。
3. 非标化的版权认证还待发展:对于一些非标化的物品,比如算法、数据等的版权的认证,目前也许可以通过零知识证明等加密方法来保证其可以很好的被交易,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保证规则的标准化,这还需要一段时间去实现。
4. 区块链可以促进优质内容产出:通过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思想,取消第三方平台的版权垄断,让版权真正属于内容生产者,从而内容生产者会有更多的收益和实现价值的可能,可以促进内容生产者生产内容的动力。
5. 方便司法举证,减少版权纠纷:基于区块链上的版权平台,无论是作者作品的提交,还是后续的交易,以及用户的购买,均有相应的时间戳证明,并在链上开放透明。对于出现版权纠纷的情况,司法部门只需要根据版权的数字身份ID进行追溯,轻松调取作品版权的历史交易信息,举证变得简单。
(本文来源于得得号:哈希世界,作者:曹黎军、彭鹏、蒙绎泽、陈致佳、江泽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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