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的经济学价值:兼论科斯定律与企业性质

刘志毅
刘志毅 得得号

Jul 15, 2018 刘志毅,商汤科技智能产业研究院主任 数字经济学家,现为商汤科技智能产业研究院主任、同济大学人工智能与区块链实验室(AIBI)研究员、中国区块链技术改革联盟首席数字经济学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智能经济以及数字经济学等。

摘要: 未来的网络经济形态中企业越来越边缘化,而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构建的共识性社群则会逐渐成为主流。

我们知道在区块链技术2.0的时代中,最重要的技术创新之一就是智能合约的应用。事实上,这个概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尼克.萨博提出来的理念,几乎与公开的互联网的历史是同样的年龄了(事实上,互联网的概念得到普及也是在1996年以后了)。

2013年,以太坊首先看到了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契合,发布了《以太坊:下一代智能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平台》的白皮书,复活了智能合约的概念,发展到如今成为智能合约领域的龙头机构。

不过,我们今天并不打算讨论众所周知的智能合约的技术问题,而是讨论智能合约的经济学意义和对企业理论的价值。

我们将区块链当作互联网的新革命,这个革命的影响不只需要考虑技术层面的创新,而是要考虑这个技术创新中所产生的理念对未来经济的影响。

具体说来,就是我认为“智能合约”的概念事实上是对网络经济中关于产业和企业的组织形态的新的解释,未来的网络经济形态中企业将越来越边缘化,而网络所构建成的共识性社群则成为主流。

关于这个理论的解释,要回到经济学中关于企业和市场的讨论中来,尤其是关于企业理论的部分。这里我们先通过讨论罗纳德.科斯与张五常关于企业与市场的观点来理解目前经济学家们对市场理解的维度,再讨论为什么智能合约机制下形成的网络组织将会替代传统市场中的企业的功能。科斯定律

罗纳德.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在1937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成为了企业家理论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其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篇论文之一,另外一篇是《社会成本问题》。在这篇不长的文章里,科斯回答了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企业何以存在。

第二,企业的规模由什么要素决定。

我们主要讨论前面这个问题,科斯给出的理由是:交易费用的节约,寻找价格、谈判和签约成本的降低。换而言之,就是企业可以节省信息成本,度量成本和谈判成本。在这个讨论过程中,科斯注意到交易背后事实上是产权问题,而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企业间联系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而交易成本的范畴就成了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

两年后,他发表《论社会成本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如果不讨论产权问题就没办法讨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后来这个思想被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概括为科斯定律。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认为,科斯定律的核心是交易成本,因此初始合法的权力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也就是只要交易边界是清晰的,那么资源配置就有效,市场机制自动会达到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律是产权经济理论的基础,也是我们分析经济问题的基本逻辑之一,我们先讨论这个定律和区块链经济之间的关系。这个定律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

第一,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

第二,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第三,通过政府来准确的界定初始权力,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

一言以蔽之,就是产权确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升市场效率。

而其中的精华就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和产权安排的关系,也就是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

我们用这个理论来分析区块链经济中的共识机制,其本质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科斯定律,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相应的成本,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变化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因此在区块链中采用不同的共识机制(POW,POS或者其它)的本质就是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价值网络的运营效率,这是我们理解未来区块链社群或者DAO(分布式自组织)的重要角度。而区块链的未来经济形态,就是以网络的方式替代企业,从而获得更高的交易效率以及更低的交易费用。

因此,我认为科斯定律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科斯认为企业(公司)是唯一的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而这是受限于科斯在写就论文时信息革命,尤其是网络经济尚未发达的缘故。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认为企业替代了市场的作用,企业的本质就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而价格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市场运行也存在费用,企业存在的原因就是通过管理协调来代替市场协调并降低成本的必然结果。

他认为市场和企业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配置资源的手段,区别在于市场上资源配置由价格机制调节完成,而在企业内则通过管理机制来调节。

事实上,按照经济学家张五常在《经济的解释》一书中关于合约经济的分析,认为市场只需要合约就可以了,企业是合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用他自己的话说,“企业是合约安排的一种形式”,而企业替代市场,不过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

他认为科斯定律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共识,而且产品市场和市场要素并没有被清晰界定。更准确的说,公司的含义都没有被清晰定义,公司可以小到两个资产所有者的合约关系,也可以大到包括整个经济体。

而张五常通过“合约”的概念来理解市场的分配机制,认为所有的个体是通过合约联系在一起的,传统上经济学家们关注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而合约安排则被忽视了。

事实上在复杂的经济世界里,交易费用和合约的缔结才是复杂的现实经济的主体,科斯定律中关于完全竞争市场中交易费用为零的推断更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我认为采用张五常的提法,认为企业不过是合约的一种,是用一种叫“企业”的长期合约替代了“市场”的一系列短期合约的方式来节省交易费用的结果。

得出以上结论以后,我们就有了一个新的推断,就是如果存在一种不同于市场,也不同于企业的合约形态,是不是就可以代替企业和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或者是同时发挥两者的作用呢?

很显然,答案就是基于智能合约的区块链经济(网络经济)形态中,可以用一种“新的合约”代替企业这种“特殊的合约”来完成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市场和企业理论中,企业就是解决市场交易费用问题的唯一答案,而在网络经济学中的智能合约,是一种比企业形态更好的市场机制。

从逻辑上看,区块链经济中的智能合约实际上从三个角度解决了合约的理性形态问题:

第一,通过点对点的交易方式,能够实现扁平化和几乎零交易成本的逻辑,这是去中心化的经济形态天然的优势。
第二,通过智能合约对共识机制的自动化,实现了市场契约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技术契约的保障效率远高于由法律制度保障的交易效率。
第三,通过社群的机制,实现了网络价值的传递,在区块链社群里的传播效率远高于传统企业中的科层制的传播。因此,在网络经济或者是区块链经济学中,科斯定律失效了,因此未来的组织中企业也就并不是必然的选择了。
最后,我们讨论用合约理论以及网络经济的方式讨论数字经济学的价值,除了我在《区块链何以价值》这篇文章中讨论的社群对复杂性效用以及社会资本的逻辑,我们还可以找到三个新的研究维度来理解基于智能合约的区块链经济的价值:

第一,网络经济本质上是分享经济,因此产权界定的范畴从占有为中心转移到以使用权为中心了,这就是我认为区块链对实体产业最大的改造会存在于分享经济的逻辑之中。
第二,区块链经济的主体是网络组织(比如DAO),这个结构是同时拥有企业的管理属性和市场的交易属性的结构,因此讨论网络的价值必须从生态的管理和市场效率两个维度去讨论,管理学和经济学在这时候取得了理论上的同一性。
第三,区块链经济需要对广义均衡理论和广义帕累托的讨论,也就是我们之前讨论的,网络经济的社会资本的利润来自于企业家对结构洞的填补,来自于创新和个性化对市场资源的再配置过程中产生的租,而并不来自于企业资源的差异,或者是对某个特殊群体的压榨和剥削。
只有理解了这三个基本经济学逻辑,才能理解新经济生态中的主体,也就是基于智能合约的网络如何产生价值,才能推导出基于网络经济学的区块链经济的理论大厦。

以上就是我关于智能合约对传统经济中关于市场和企业理论的一些探讨,一方面我认为未来的数字经济中基于智能合约的网络组织才是资源配置的主体,而企业只不过是其中一种特殊的形态,区块链网络可能形成未来更具备优势的资源配置方案。

另外一方面,智能合约是基于网络经济学的,因此讨论它的经济价值需要建立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以及传统产权理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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