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得分析】数币监管的收和放:解读香港证监会沙盒观察

毛利五郎
毛利五郎

Nov 02, 2018 链得得驻日记者有料yuqinzhou@tmtpost.com

摘要: 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的何种监管政策,本质上在于对数币功能的定义。在全球监管态势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份声明无疑是一剂强心剂,给唱衰的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注入新的生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日,众人翘首期待的中国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在全球监管态势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份声明无疑是一剂强心剂,给唱衰的数字货币交易市场注入新的生机。

链得得编辑在通读全文以后,将该声明浓缩成一句话:香港地区将对通过监管沙盒观察的平台运营者发出牌照

链得得在之前的盘点中提到,全球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中,主要有5大类;明令禁止的如中国大陆、印度;谨慎监管的如韩国、俄罗斯;较为宽松的监管沙盒模式的英国、新加坡;纳入证券监管制度的如中国香港、美国;规范监管的日本、马耳他。具体请参看【链得得深度】“九四”一周年:全面复盘全球数字货币监管政策与市场趋势

其实从链得得这种分类就可以看出,同是合法却有松紧之分,同是宽松却有监管体系的不同,即使同一监管体系,数币功能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香港证监会表示,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具体评判标准及监管方式:

 先来解释一下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来源:MBA智库百科)

也就是只要在沙盒内,创新型企业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需要受到原本的法律规范的限制。目前除了英国,还有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等金融管理机构采用此方法。选择权握在政府手里的一种鼓励创新的方式。

所以,总体来说,香港地区本次发布的声明的姿态是“允许试错”。

再来看看牌照问题

大家口中常常所说的合法交易所,一般就是这类拿到当地牌照的交易所,实际上有多少非合法运营的交易所暂时不提,明确表明颁布数字货币交易所牌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日本、英国、香港地区等,均为申请制发放制。

这种由政府层面发放牌照的方式,施行申请制来看,与日本、美国、英国的牌照申请看似差不多,其决定权和主动权看似都在政府手里。但是链得得驻日研究员仔细研究后发现,因为数字货币的属性未定义,数字货币的属性所对应的法律规定未定义,中间涉及到的细则和差别很大。

目前在交易合法的地区,首先其支付功能是统一被认可的,作为资产的功能也基本默认。拿日本来说,日本金融厅(FSA)的交易拍照目前发了16张,也就是有16家合法交易所。每家交易所也不是想干什么都行,也不是想上什么币种都行,其权力仅限于认定币种的交易而已。所以本质上,日本政府的态度反而是“不允许试错”。

而其区块链资源走的是计划经济,数字货币的其他功能,如ICO不合法,想做也可以,去国外招揽用户和投资者,不许在日本境内、不许对日本国籍、日本账户的投资者开放。很多试错也都先在别的国家,发展好了可行了,政府认为数币该种功能开发对日本来说安全可控,才开始合规化,所以日本的监管本质是“收”。

 监管最重要的是数币的功能定义

日本的合规化做得最好的原因,也就是最先认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认定最早,也就是2017年4月实施的《资金结算修正法案》中,正式将虚拟货币纳入了法律规制的体系内,承认数字货币的支付、交易功能。具体可点击链接查看【链得得独家】解密日本数字货币征税全方案,全球征税首例以及【链得得独家】全球首例数字货币及ICO监管方案全调查。

如在最近2次的日本金融厅数字货币交易行业研讨会上,讨论的重点都是单纯数字货币交易行为是否具有金融特性,数币作为金融商品开发时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比如金融衍生品交易,虽然交易所都在做,但是在《资金结算修正法案》以及日本《金融商品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安全性合规性都无法保证,日本国内争论的目前也是这个衍生品中证券、期货功能开发后的监管措施。

而大家最关心的也不是数字货币的交易监管,而是数字货币、通证经济、ICO这些使用方法的监管政策,也就是作为不断被开发的数字货币功能的监管。

各种投资功能属性的监管政策

英国的沙盒监管主要是数字货币的资产属性,在英国加密货币和代币都被视为私有货币(Private Currency),而ICO发行者都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解读来操作,自行承担政策和法律风险。

2016年6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推出的“监管沙盒”,对ICO的发行采取适当监管,需要在金融管理局提前备案及授权。2017年8月1日才正式表明立场:一是明晰数字货币的交换属性,再就是强调属于《证券与期货法》的管理范围的ICO中的数字凭据所构成的产品,ICO流程需要接受MAS的监管。

2017年11月14日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对受法律监管的数字代币发行活动做出明确定义。若发行的数字代币代表投资者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所有权,或是可转换为公司债权,就受证券期货法管制。新加坡数字资产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若涉及提供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交易,则需要获得相应牌照、批准,若仅提供币币交易,且不涉及上述被视为资本市场产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资产,则无需相关牌照,但仍需要符合反洗钱相关规定。

(本文首发链得得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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