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判例看“代投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摘要: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者接受他人理财委托时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和风控意识,而不是仅凭脆弱的私人信任关系盲目进行财产交易。
2018年11月5日,微博认证为司法部官方微博的账号转发了名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的文章。得得号链法亦在第一时间对这起判例进行了转载、分析。判例分析 | 深圳国际仲裁院: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不产生利息
司法部对文章的转发,被业内人士视为官方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表态。
在这例仲裁裁决中,深圳国际仲裁院除了认定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之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包括九四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是不能作为货币(即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其成为私人间交付或流转的客体。”。
然而在实践当中,在一些因比特币等相关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当中,法院与法院之间,由于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认定不同,最终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代投”的现象在区块链领域很普遍,因“代为投资”或者“代为理财”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得得号链法此前亦曾撰文对“代投”进行法律分析致命“代投”——投资者一定要了解的法律风险,下文通过对两起类似案件的对比,探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代投纠纷”的裁判现状。
案件档案
案例一:
案号:(2016)浙0108民初4612号
审判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王奇与普臻公司签订多份委托理财合同,委托该工资进行比特币专项投资。
上述合同约定: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年化18%,王奇不承担本金投资亏损风险,普臻公司按月支付收益。投资收益按月结算,结算日为合同生效后次月生效日。普臻公司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王奇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天起,按出资额的千分之二每日缴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普臻公司要求王奇将投资款打入杭州君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账户,并冻结了403000元作为投资款进行理财。之后,普臻公司陆续返还王奇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286000元。委托理财期限届满后,普臻公司未按约返还投资款及部分收益,王奇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二
案号:(2018)粤0604民初1641号
审判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陈银霞委托被告郭少英代为操作购买两种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币,并向被告转款40000元,被告郭少英收款后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自行投资收益,并未将原告款项如实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并交付原告。其后,经多次联络,被告拒不说明每一笔投资款的对应收益情况,拒绝返还委托投资款项,并失去联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委托投资款40000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对于案例一,一审法院认为王奇与普臻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故确认其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王奇不承担本金投资亏损风险,王奇要求普臻公司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协议约定,王奇要求普臻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收益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案例二,法院审理后认为非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原告委托被告所购买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诉请解除委托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虚拟货币款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梳理
案例一中,法院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协议,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全部都得到了支持。
案例二中,法院以委托他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所形成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为由,认定委托他人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理财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链法团队注意到,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前,法院一般认为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
但上述公告公布后,各地法院对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矿机行为的看法趋于一致,多认为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然是公民的自由,但由于标的物不合法,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从最新的报道和判例来看,我们也注意到,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对于虚拟货币及相关的投资理财活动的看法正在发生变化,例如在十一月初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一起案件中(例分析 | 深圳国际仲裁院: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不产生利息),仲裁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这不可不谓是一种进步。
在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理财行为日趋合法的前提下,链法团队认为: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者接受他人理财委托时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和风控意识,而不是仅凭脆弱的私人信任关系盲目进行财产交易。因为在受理咨询和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的投资者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轻易地将大量货币或者虚拟资产交付给他人,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的维权难度将大大提高。
(作者:链法,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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