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中国版监管沙盒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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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5, 2019 聚焦新经济,引领好未来。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央行上海总部”)於近日向辖内金融机构印发《关於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银总部发〔2019〕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中国版沙盒呼之欲出。

解析 | 中国版监管沙盒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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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央行上海总部”)於近日向辖内金融机构印发《关於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支持上海建设金融科技中心的指导意见》(银总部发〔2019〕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中国版沙盒呼之欲出。

《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提出,“研究探索监管沙箱机制。借鉴国际实践,在风险可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从事金融创新的企业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在一定範围的实景环境中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机制。”

2019年10月30日,央行上海总部在其网站官宣中说明了《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於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指示和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契机。”

沙盒(Sandbox)源於计算机用语,是一种用於保护计算机安全的虚拟技术。通过建立代码访问权限,构建虚拟区间,进而通过试验检验某些程序的真实意图。在试验过程中,真实系统及数据和待检验程序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金融监管沙盒并非新鲜事物,全球很多法域已经推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并且已经有相当一部分项目曾经或正在各自的沙盒中运作。

2015年起,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UKFCA)为加强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科技领域创新企业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首创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根据UKFCA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而不会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同时要求进入“监管沙盒”的公司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截至2019年5月已有五批共118个项目正在或曾在UKFCA的监管沙盒内试验。

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管局也有各自的监管沙盒。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1月香港证监会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的监管沙盒。相关申请机构需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亦将有特定的流程和标準审核项目。测试结束后,申请机构还需向证监会提交总结报告,证监会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观察是否可以在更大範围内推广相关技术。此监管沙盒推行一年以来,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有关的商讨细节仍未公开。

人行数字货币或被纳入

201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快捷沙盒”(sandbox express)计劃。该计劃按照预设标準和规则,加快对企业金融服务审核流程,适用於市场风险较低,或较容易理解的活动。截至2019年10月30日,有3个项目正在新加坡金融监管沙盒中运作,涉及的领域包括保险经纪、数字证券交易平台等。

笔者认为,首先,中国推出“监管沙盒”意味着中国準备好为颠覆性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沙盒内的宽鬆政策环境,从而大胆试错,促进金融产品服务的多元化和有效竞争,为市场提供价格更低、质量更高、更加便利的产品和服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体系下,通过主动放宽法律授权和准入限制,允许持有限业务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在特定的範围约束边界内,运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对金融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进行测试,待测试通过后授予牌照、纳入正式监管框架。是各国成熟的监管做法,中国引入适逢其时。

其次,笔者预计为了鼓励和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中国央行对於沙盒申请测试主体的要求会较为宽鬆,有可能不仅允许金融机构申请,而且允许科技公司和专业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相关服务的企业进行申请,这也是国际普遍的做法。很有可能央行数字货币DCEP相关企业会被首先纳入沙盒。

第三,监管沙盒并非全能的监管制度安排,只是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初级成果。监管沙盒在操作条件、运作流程、测试效果等方面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中国央行需充分汲取国际金融监管沙盒经验教训,审慎制定相关政策。

(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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