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 | 虚拟资产迫切需要全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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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8, 2019 聚焦新经济,引领好未来。

摘要: 11月6日下午5时许,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以下简称《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立场书》)。

简析 | 虚拟资产迫切需要全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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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下午5时许,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以下简称《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立场书》)。在当日的香港金融科技周会议上,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在主旨演讲中表示,将对虚拟资产行业进行全方位监管。他还强调,“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一个瞬息万变的环境中,能贯彻好投资者保护条款,并对创新技术提供有用、详细的指导。”

  上述新规适用於在香港营运且买卖的虚拟资产,包括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证监会表示,不监管比特币,只监管交易证券型代币平台;比特币和其他常见的加密货币,并不属於证券。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一经获发牌照,将会被置於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这意味着将需更频密地进行汇报、监察及检视,证监会藉此能够重点指出营运者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方面应予改善的範畴。如果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所,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於证监会的管辖範围内,并须领有一号及七号牌。

  证监会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将98%的客户虚拟资产储存在线下钱包,并把在线钱包持有的客户虚拟资产局限於不超过2%。证监会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

  笔者认为,虽然只是一份立场书,但这份文件可谓是事无巨细,就连虚拟资产特有的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监管。可以说,新监管条例虽然脱胎於传统交易的监管经验,却针对“虚拟资产”这一全新的资产形式做出了适应性调整和更新,对资金讬管、平台交易、保险、反洗钱、KYC等方面有详细的要求。

  文件出台具有三方面意义:

  一是保护投资者。香港是一个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证监会须确保平台运营商仅向足够专业的投资者提供服务。而所有执照平台都必须为虚拟资产丢失或被盗进行投保,相关保费可能非常高昂。

  二是对创新利益持开放态度。虚拟资产已经开始进入传统金融市场,大多数也被归入到现有证券监管範围之内。其中一个案例就是比特币期货,现在美国知名交易所已经开始提供此类产品。

  三是行业监管的急迫。加密货币交易所在香港激增至数十家,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因为大多数虚拟资产都超出了“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证监会知道即使不出台监管,一些交易所也有很大规模的资金在投资。对於现存的大交易所,是千载难逢的合法化机会。

  间接承认代币融资

  证监会此举表明,香港已经间接承认了证券代币融资的方式,鼓励数字资产交易所及STO(证券型虚拟资产代币)的发展。对於交易所来说,不能抱有迴避监管的侥幸心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机构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获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均或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有可能会被检控,甚至受到刑事制裁。

  目前,在世界各地有许多加槓杆的数字货币合约交易所。有持牌的实物交割的,如Bakkt;有持牌的炒指数的,如CME;更多的是不持牌(不受监管)的。其中也有实物交割的,如Coinflex;有炒指数的,如bitMex。有识之士如BitMex已於今年4月退出香港市场。

  根据立场书透露出的信息,这只是一项临时措施。虚拟资产领域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新的、全面的立法。也就是说,现状要倒逼相关法律作调整。而香港作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其法律法规的修订对中国内地具有参考意义。

 

(作者: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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