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8 个比特币被强行转走,法院判定应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摘要: 5 月 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5 月 6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2018 年 6 月 12 日,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 18.88 个比特币、6466 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严冬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冬、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但是,皮特、王晓丽始终未等来严冬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两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 18.88 个、天空币 6466 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 42206.75 元、天空币按每个 80.34 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其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书面陈述,其自愿放弃向严冬等四人追索 6466 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关于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那么,严冬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上海一中院认为,严冬等四人的行为,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 网站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 42,206.75 元计算赔偿金额。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 6466 个天空币,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为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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