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指南|警惕数字货币传销陷阱
摘要: 投资者指南|警惕数字货币传销陷阱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首席合规顾问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滔
区块链技术及数字货币的发展如全球化发展趋势一样,已不可逆转。疫情以来全球经济形势下行,人们纷纷投身于避风港资产的怀抱,尽管经历了黑天鹅事件,但比特币一直处于高位,避险属性表现良好,加之第三次减半的到来,人们对比特币的信心前所未有的增强,这无疑为山寨币等披着“区块链”外衣的“虚拟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敞口。但是投资者难以对数字货币的本质进行有效甄别,投机者以投资为名行传销之实。
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5900多起,涉案金额近300亿元。其中不乏数字货币传销犯罪。
2017年9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的特大“维卡币”网络传销案。审理查明,“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
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又指出,以发行迅雷“链克”(原名“玩客币”)为代表,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值得警惕。发行企业实际上是用虚拟货币资产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同时,其通过招商大会进行推销、发布交易教程助推的炒作方式,吸引大量不具备识别能力的群众卷入其中。
2020年5月18日,某保险公司以区块链培训为名,宣传推销“世联通证币储行”,因涉嫌非法传销而被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世联通证币储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承诺高额固定回报,鼓吹虚拟货币买卖,并拉人头分级提成。
传销分子通常利用投资者对数字货币并不熟知的弱点,将“数字货币”的概念与传销结合起来,形成“传销式数字货币”。且此类传销通常出现在朋友圈、微信群,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可以看到,数字货币传销骗局已成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对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如何有效甄别传销行为便显得极为重要。
传销行为的界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及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界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另外,2016年工商总局公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规定:
“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数字货币传销的主要特点
为了帮助投资人理解数字货币传销骗局,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在2017年4月对《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2017版)进行了更新。
《指南》指出,传销分子利用投资人未能准确理解数字货币的特点进行行骗,传销式数字货币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机构控制,早期为吸引投资人投资,可能会将货币价格炒得很高,一旦时机成熟,机构进行集中抛售,价格一落千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或者机构直接跑路。
总结而言,数字货币传销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通常有实在的数字货币,且常以区块链等技术作为幌子。
需注意的是,传销型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同,其本身并不依靠,也没有实际的算法支撑,其发行方式、数量、交易平台往往由组织者指定并能够任意篡改。
其二,要求投资者缴纳一定财务获得加入资格,加入资格的获得主要表现为获得相应的商品、积分、“传销币”;
其三,以“可以躺着挣钱”、“只涨不跌”等作为激励,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并根据所拉人头等计酬规则获得相应回报;
其四,组织者或平台方人为操纵交易走势及交易价格,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多操控价格不断上涨,后寻找成熟时机进行集中抛售。
数字货币传销将涉及刑事犯罪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传销犯罪赫然在列,因此,对于从事数字货币传销的机构,除了将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受到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监管与惩处,还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罪的具体认定问题,包括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团队计酬”的认定以及入罪标准和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答。
因此,如果有关数字货币的推广方案中隐含着发展下线、通过层层推广返利,以及涉及一定的投资额度限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传销,投资者也应保持警惕。
尽管法律层面在最大能力上给予投资者以保护,也依然不能阻止更多的投资者轻信传销“魔咒”,面临被套牢的风险。当前数字货币市场中的数字货币种类繁多,骗术也相应升级,通过华丽的包装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从切断风险源头的考虑,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目标时应当谨慎甄别,理性考量,避免落入传销陷阱。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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