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 | 虚拟货币=传销?虚拟货币发行方如何做合规
摘要: 联盟分析 | 虚拟货币发行方如何做合规
区块链技术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相伴而生,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听说甚至购买过比特币,但大部分人对币圈的印象不佳,提到发币就联想到诈骗、“割韭菜”。客观上,确实有一小撮犯罪分子以传销形式为手段、打着虚拟货币的旗号从事着新型互联网欺诈,但也不乏部分真正有潜力的项目因为运营的不合规而被误认为“资金盘”、“庞氏骗局”,甚至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旦投资的项目被认定为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也会被迫踏上漫漫维权路,结果往往是血本无归。本文就虚拟货币的传销风险做出了分析,并就发行方可能的合规操作给出了建议。
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的案例
(2016)苏0311刑初16号:
法院判决
会员所谓静态收益来源于会员自己缴纳的会员费及下线会员缴纳的会员费,动态收益均来自于下线缴纳的会员费,达康公司的经营实质是以投资所谓的虚拟货币“暗黑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固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只不过是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同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也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人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属于传销组织,只不过是使用了“虚拟货币”的形式,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使其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因此,杜玲等五被告人所参与的达康公司经营模式并非以销售业绩为报酬依据的团队计酬,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参与人员亦远远超过30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达康公司“暗黑币”经营组织为传销组织。
(一)传销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三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7号意见规定
“骗取钱财”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界定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如上所述,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行为模式非常多,主管机关主要是从获利的方式来判断是否构成传销。传销行为的获利方式不是通过正常的销售行为进行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入门费”、“人头费”以及“发展层级的团队计酬”等非法方式获取利益。
(二)监管机构认定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是否构成传销的标准
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是否构成传销时,监管机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在实践中,传销行为一大特征就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入门费。现在很多虚拟货币的项目中,有的会要求投资者先交纳一定的费用才具有购买虚拟货币的资格。此外,还有一些项目会涉及到“矿机”,投资者必须要购买矿机才能“挖矿”,才具有产生虚拟货币的基础。这种售卖矿机的行为很有可能被监管机关认定为变相的入门费。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实践中,有的虚拟货币项目通过微信群、组织授课、宣传会的等方式公开向他人宣传,或以“高回报”作为噱头利用投资者发展新的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拉人头”。
(3)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实践中,有的虚拟货币项目向投资者承诺定期的返现或收益,有的还会承诺“拉人头”的收益。虚拟货币每一个中间代理拉人头后,人头都是直接从组织者那里购买数字货币,而不是从中间代理那里购买,类似直销模式,但是中间代理拉人头可以直接获得额外的数字货币奖励,是典型的传销特征。就是以直销的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再鼓动投资者以传销方式发展下线,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用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获取更多的投资。
(三)合规建议
首先,发行方要避免中心化的发行方式。如果可以证明Token的产生不依靠特定机构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则通常可以被认定为去中心化的发行。
其次,避免交易所自行ICO兼Token托管业务。比如在此前网传的某交易所涉嫌传销案例中,根据网络公开信息,用户要从交易所获得每日交易的鼓励金,必须将交易所自己的Token托管至交易所区块链资产交易平台。
第三,避免自建平台交易。监管机构一般认为传销币是自建平台进行交易。所以,交易所本身发行自己的Token,就需格外注意这个风险。
第四,应采用开源代码。如果没有通过开源代码搭建程序,则无法证明Token总量受限的参数和方式。
第五,就宣传的方式,应当避免虚假宣传、夸大事实、发展下线等不规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是每个用户注册后,可以获得自己的推荐注册链接和推荐二维码,他人通过这个注册链接或二维码注册后,会成为这名用户的直接推荐(直推)用户。通过推荐注册成功后,这名用户能够拿到推荐用户交易时产生的交易手续费,作为推荐的奖励。前述方式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分级代理拉人头。
第六,不规范的代币发行。除了可能涉嫌传销之外,视其具体情形,还有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欺诈、证券法下的公开发行、金融监管下的非法集资、刑法下的集资诈骗等多种严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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