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
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分析:虚拟货币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通过韩某加入陈某(另案处理)创建的“万达复利”理财网络交易平台,成为“万达复利”会员。二人通过上线投资9万余元,并成为“万达复利”网络平台报单中心。之后,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利用“万达复利”网络平台,二人自己创立“万达复利长城系统”,下设多个分系统,采取微信宣传、现场讲课等方式,以高回报引诱他人投资加入“万达复利”,会员分布于灵宝、卢氏、商丘、南阳等地。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下线469名,共收取投资853.84万元,发放304.8545万元,获利548.9855万元。二人将其中243.63万元用于向刘某低折扣购买“万达币”,以原价1:1的比例兑换给其下报单中心的会员用于会员投资或提取现金。2016年1月28日,“万达复利”网络平台关闭,除返利给会员的金额,其余款项及获利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用于归还贷款、消费、投资、购房和提现等。
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违法的“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欺骗下线进行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它是经济犯罪领域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该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时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回到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利用违法的“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以高回报引诱他人投资加入“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自创“万达复利长城系统”管理会员,其下会员虽可自行登陆该网络平台,查询注册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但投资、收益均为虚拟货币“万达币”,需兑换成现金才能收回,而被告人关君亭、邵玉娥要求会员必须经其账户兑换现金,二人还隐瞒低折扣购买“万达币”真相,以原价募集资金或兑换现金,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足以认定。其次关君亭、邵玉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人将会员投资款用于归还贷款、消费、投资、购房和提现等,且拒不说明资金去向,在“万达复利理财网络平台”关闭,会员追讨投资款时,还编造网站维修等理由,逃避到青岛,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目的足以认定。所以关君亭、邵玉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其二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由于94公告发布后,我国已经明确禁止ICO项目,但是各个交易平台在实际运行中,也要谨防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系列行为均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各个交易平台应当注意合规运行,而投资者也应理性看待虚拟货币的投资,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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