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 | 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二)
摘要: 联盟分析 | 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续)
上篇文章讲到投资人以虚拟货币投资入股公司、公司接受投资人用虚拟货币投资的一般法律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篇文章将继续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所产生的作价评估问题、工商登记问题进行研究。
现行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除规定了出资形式外,还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目前的实务环境,除非涉及特定情形(如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外资并购等),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非非货币财产投资交易生效及完成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也并不是履行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的政府程序所需的必备文件。但是,如果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一旦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主张投资人出资不实,投资人可能面临纠纷及被要求补足出资的风险。
相关风险
回到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场景中,如投资人以虚拟货币作为对价出资、增资的,其在交易时通常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其实传统的资产评估机构缺乏针对虚拟货币的评估原则、方法和计价标准,即使投资人希望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难有机构可以出具评估报告),但是不评估的问题和风险将随之伴生。具体来讲,如果用以出资的虚拟货币已经在市场上流通,该等虚拟货币的价值即使未经评估,由于出资时点上存在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未来有关投资人出资不实的潜在争议风险相对较小。
但是,如果用以出资的虚拟货币尚未上市流通,投资人在出资时并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而仅是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如果未来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认为投资人当时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虚拟货币实际价值低于认购股本的价值时,则投资人可能面临被要求补足出资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在投资人的出资、增资额认购对价形式全部为虚拟货币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如果在因该交易而修改的公司章程中直接写明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虚拟货币,则在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被主管工商局接受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即使是以比特币或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出资在理论上可行,实务中也未必都能行得通。
国外早已有先例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比如澳大利亚、美国的区块链企业用其持有的比特币、或发行的代币换取所在国个别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而在国内,由于缺乏对虚拟货币评估作价的专业机构及工商登记困难等困难,导致用虚拟货币出资、增资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及风险,没有真正实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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