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 用户在交易所的损失可向其国内关联公司主张赔偿?
丁飞鹏律师
得得号
Sep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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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摘要:
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可能损害民事相对人的利益,可以请求网站实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 用户在交易所的损失可向其国内关联公司主张赔偿?

在“艾西欧”禁令后,为逃避监管打击,一些交易平台将运营主体注册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继续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其中,就有一些平台怙恶不改,花样翻新地割韭菜,比如:伪造交易量诱导用户交易,使用横盘、拉盘、砸盘等技术手段操纵交易,通过宕机、拔网线、冻结资产等手段使参与杠杆交易的用户因无法主动平仓而爆仓……
政策一出,平台们被迫选择“出海”经营,隐匿真实的运营主体,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直接导致用户无法确定运营者身份,继而很难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受损的用户,不宜过度依赖政策的调整,毕竟政策是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的,对于由此导致部分用户的诉讼困境,短期内恐难新的进展。因此,在既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调整诉讼策略,变被动为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认为,追究平台宣称的国外公司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将平台责任与其国内公司进行关联是比较经济且可行的诉讼路径。要将两者的法律责任进行关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关于人员是否混同,可以通过收集平台在海外(香港)借壳上市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媒体报道等资料加以佐证,证明“海外”平台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等核心人员与国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存在某些一致性,继而向法庭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若网站之间账户名/密码可通用,或使用同一客服通道,或网站之间存在跳转关系,则两者在业务上存在混同,两个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数字资产可在网站之间互转,那么这种资产的混同可以作证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梳理交易平台所用的主要商标(品牌)对应法律主体的变化,看有无交叉、重叠或关联,继而推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如果存在,可以与上述其他因素的混同,一起判定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交易平台是整个行业(生态)的焦点和利息集聚地,纠纷和矛盾也比较集中。梳理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员的过往涉诉情况,从中找到可以指向两者存在关联的线索,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或者通过调查取证来获取细节后加以使用。

综上,用户可以通过收集能够证明“海外平台与国内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的证据材料,帮助审判人员形成“李鬼李逵实质上是同一人”的自由心证,继而使平台实际经营者(国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友庆,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4层3-6号40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妍,女,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23层23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友庆与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被告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创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友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武、刘舒宜,被告乐酷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妍,被告乐酷达公司与被告烽火创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友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连带赔偿王友庆www.okex.com网站账户(XXXXXXX.com)中的160.9798BTC(比特币)及490.41147700BCC(比特币现金)的损失,按照损失当天比特币与比特币现金的收盘价计算,王友庆损失比特币价值为4019343.65元人民币,损失比特币现金价值为1338489.58元人民币,二被告应连带赔偿损失5357833.23元。事实和理由:OKCoin平台是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王友庆为该平台的网站用户,一直通过该平台进行虛拟货币交易。OKCoin平台原本仅有in中国站),后又增加www.okcoin.com(以下简称OKCoin国际站)专门负责美元交易。之后OKCoin平台强制将所有进行“合约交易”及“币币交易”的用户全部转移到www.okex.com网站(以下简称OKEX网站),三网站之间的账户名、密码均可通用,使用同一客服通道,并且可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网站间进行互转。OKCoin中国站称其实际运营者为乐酷达公司,而OKEX网站一直由烽火创杰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宣传及提供相应网络服务,却称其服务提供者为在伯利兹注册的OKEXTechnology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OKEX公司),企图以此方式规避中国法律制裁,逃避法律责任。
2017年9月28日早晨,王友庆在OKEX网站的账户XXXXXXX@163.com被人异地登录,账户中160.9798BTC(比特币,虚拟货币名称)被转出,账户中剩余的490.41147700BCC(比特币现金,虚拟货币名称)与上述比特币一起与ETC(经典以太币,虚拟货币名称)进行兑换交易,最终通过对敲方式(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全部BTC和BCC均被平仓。王友庆直接损失160.9798BTC和490.41147700BCC。
此后,王友庆多次要求OKCoin平台及OKEX网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站均以黑客入侵与平台无关为由拒绝,至今未能追回损失款项。后王友庆得知,OKEX网站发生多起用户被人异地登录进行对敲的事件,OKEX网站及OKCoin平台均称系黑客行为,与平台无关。经了解,OKCoin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徐明星系OKEX公司董事,并且与OKCoin平台及OKEX网站相关的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徐明星等相关人员。OKCoin平台在中国境内吸引国内用户,后将用户强制加入OKEX网站,同时在伯利兹注册公司,之后对OKCoin中国站以及OKEX网站通用账户的虚拟货币通过对敲进行平仓,以此非法侵占用户的财产。王友庆认为,二被告具有互联网网站管理者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否则应承担责任。并且二被告也有动机与条件自己盗取用户的虚拟货币。在王友庆账户发生登录异常的情况下,网站经营者未尽到通知义务,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OKCoin平台及OKEX网站相关主体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王友庆在庭审中表示,乐酷达公司除经营OKcoin中国站之外,还实际经营OKEX网站,烽火创杰公司注册了OKEX微博且申请OKEX商标,其是OKEX网站的经营者之一,因此二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乐酷达公司辩称:一是相关证据证明OKEX网站系由境外公司OKEX公司所有并运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友庆在OKEX网站的交易争议与乐酷达公司无关,其充值和提现均是与OKEX网站发生法律关系,故其对乐酷达公司的相关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王友庆关于三个网站之间身份认证通用的主张,系对OpenID技术的误读,该技术是一种目前互联网领域通用的身份认证系统,是网站之间为方便用户切换其所登录的目标网站而设立的链接铺助登录技术,并不能证明三个网站由同一主体控制和运营。
烽火创杰公司辩称:一是烽火创杰公司从未管理和经营过OKEX平台,微博认证系帮助OKEX网站注册,但并未参与实际经营,故烽火创杰公司与王友庆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友庆诉称烽火创杰公司应对其在OKEX平台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二是烽火创杰公司既未参与乐酷达公司的数字货币交易业务,也并非王友庆虚拟商品买卖的合同相对方,因此烽火创杰公司与乐酷达公司之间不存在连带赔偿义务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友庆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确认以下事实:
乐酷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信息,乐酷达公司主办有乐酷币行网(即OKCoin中国站,网址为HYPERLINK"http://www.bihang.com"www.bihang.com)。根据乐酷达公司提交的OKCoin中国站平台简介,该网站主要面向中国区用户提供人民币对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买卖服务。
烽火创杰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
关于OKEX网站,双方当事人均提交网站网页简介,载明该网站主要向全球用户提供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资产的币币和衍生品交易服务,隶属于OKEX公司,公司地址为伯利兹市科克街5号,通讯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55-257号信和广场21层。乐酷达公司、烽火创杰公司另提交IP地址网页查询结果,显示OKEX平台服务器设在香港,故主张该平台与二公司无关。王友庆认可证据真实性,但认为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为证明涉案三网站运营主体之间系关联公司关系、二被告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王友庆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7)深证字第14958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586号公证书)、(2017)深证字第14958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589号公证书)。其中,149586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7月24日OKCoin中国站公告OKCoin国际站(OKCoin国际站由OKCoin新加坡公司(OKCOINPTE.LTD.)运营,国际站部署于境外数据中心,和中国站完全分离,账户不可互通,国际站需要重新注册;国内用户可以通过网站内跳转按钮进行国际站和中国站的切换。OKCoin中国站客服电话为4008886636。149589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26号OKCoin国际站公告称,2017年5月30日OKCoin国际站将停机进行升级,升级后将启用OKEX作为全新的虚拟资产合约交易品牌,请用户访问OKEX网站交易虚拟合约;升级后,OKCoin国际站将不再提供比特币和莱特币合约交易服务,原OKCoin国际站的比特币和莱特币合约转移至OKEX网站交易;用户可使用OKCoin国际站账号直接登录OKEX网站;OKCoin国际站合约账户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的账户资产、持仓及挂单将迁移至OKEX网站,OKCoin国际站将只保留现货余额;升级后OKCoin国际站和OKEX账户将永久分离,两个平台独立进行充值和提现;OKCoin国际站账户和OKEX网站可通过账户互转功能,无需区块确认,瞬间到账;本次升级不会影响账户资金金额和安全;本次升级不会影响OKCoin中国站。王友庆主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2014年OKCoin中国站公告宣布建立OKCoin国际站,2017年OKCoin国际站公告宣布建立OKEX网站,并强制将所有进行“合约交易”及“币币交易”的用户全部转移到OKEX网站。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真实性,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2017)深证字第14958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5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自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官网进入后点击乐酷达公司主办的乐酷币网(www.bihang.com)网址,页面跳转至OKEX网站的登录页面。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乐酷达公司并提交链接网页截图,拟证明点击乐酷币网网址页面跳转至OKCoin中国站。王友庆对乐酷达公司提交的网页页面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3、(2017)深证字第1495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58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网站的账号无需重新注册;okcoin.cn、okcoin.com、okex.com采用OpenID技术,用户名密码可以通用,账户不可互通。OKEX网站客服电话为4008886636。王友庆主张证明OKCoin中国站、OKCoin国际站、OKEX网站用户名密码可以通用。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4、(2017)深证字第14963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6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新浪微博用户“OKEX”的实名认证为烽火创杰公司,微博简介显示“OKEX(www.okex.com)是全球著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等内容,友情链接为OkCoin币行。乐酷达公司及烽火创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认可,均称该微博在申请后借给OKEX网站使用,实际由OKEX方维护和管理。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页截图、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2016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徐明星收购上海华证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德和衡法律意见书)、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于同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华证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京安法律意见书)、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周年申报表,两份法律意见书显示,徐明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包括OKEX公司(徐明星担任董事)、乐酷达公司(徐明星控制的北京欧凯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徐明星担任其执行董事、经理)、OKCoin新加坡公司OKCOINPTE.LTD.(徐明星担任其董事)等。OKBTECHNOLOGYCOMPANYLIMITED周年申报表显示徐明星为该公司董事。王友庆主张可证明OKCoin中国站、OKCoin国际站及OKEX网站三家网络平台均与乐酷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明星相关,系关联企业。乐酷达公司、烽火创杰公司对网页截图及两份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法人独立是基本原则,故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周年申报表未经法定证明手续,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
6、中国商标网及“中国版权保护”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载明烽火创杰公司申请注册“OKEX”商标且系“OKEX数字资产交易软件”著作权人。网页载明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2月21日,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认为软件著作权人与网站服务提供者无关;另提交网页打印件一份,载明除烽火创杰公司外,尚有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名为“OKEX”的商标。王友庆认为上述反证未显示商标具体样式及字体,故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王友庆提交中国电信开票联一张,证明手机号133XXXXXXXX系其所有并用于注册OKCoin平台和OKEX网站。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王友庆在OKEX网站注册与二者无关。
(一)王友庆为证明其OKEX网站账户被异地登陆,账户中损失160.9798BTC和490.41147700BCC等相关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7)深证字第15642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6426号公证书)显示,王友庆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QQ号×××登录OKCoin中国站网站,在“身份认证”处显示账户为
2、(2017)深证字第15642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6425号公证书)显示,王友庆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手机号133XXXXXXXX登录OKEX网站,登录验证时显示当前账号为XXXXXXX。在“登录记录”中显示该账号于2017年9月28日06:14、07:21有两次登录,IP地址为95.222.9.102,所在地不明,在同日20:55分有一次登录,IP地址为126.246.154.143,所在地不明;在“通知设置-异地登录”处显示为“邮件通知”且已开启使用;在“币币交易”中显示2017年9月28日6时-8时之间有大量涉及BTC、BCC的交易记录。
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对上述两份公证书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IP地址网页查询结果,显示2017年9月28日登录其OKEX网站账户的两个IP地址分别位于德国、日本。
4、OKCoin国际站2018年1月1日的“BCHK线”行情表以及中国银行美元汇率网页截屏,拟证明比特币及比特币现金在该日对应的人民币价值。乐酷达公司和烽火创杰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BTC、BCH的行情波动,不认可上述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5、(2017)深证字第14959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4959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7年9月30日OKEX网站发布关于提升账户安全性的提示,称“近日出现几例okex的账户被异常登录,由于okex的安全体系,所有提币尝试都没有成功,但账户被胡乱交易,造成一定损失”。同时提醒用户通过绑定Google验证等方法确保账户无法被异常登录。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OKCoin网站网页截图,OKCoin平台《服务条款》。其中包含如下内容:本条款及附加条款适用于访问和使用由乐酷达公司(以下简称OKCoin币行、本公司或我们)提供的任何服务,……;我们提供一个包含数字资产的在线交易平台,用于交易数字资产的现货或者衍生品,交易者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交易,OKCoin币行作为平台提供商,不参与实际交易;交易者必须在开始交易之前开立账户,并预存数字资产或人民币;交易者可以要求提取其数字资产或人民币资产。但需遵守本条款的限制;OKCoin币行不能随时预见和防范法律、技术以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病毒、木马、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第三方服务瑕疵、政府行为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服务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的损失和风险;系统平台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用户无法使用各项服务,包括不仅限于挂单、撤单、委托等服务,OKCoin币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由于系统故障、网络原因、DDos等黑客攻击等意外因素可能导致的异常成交,行情中断,以及其他可能的异常情况,OKCoin币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异常成交结果,以及回滚某一段时间的所有成交;因用户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交易操作,遗忘或泄漏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用户使用的计算机被他人侵入;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名或存在其他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告知OKCoin币行网等。王友庆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2、关于OpenID技术:乐酷达公司提交百度百科、微博网页截屏,证明采取OpenID技术可实现各网站之间身份认证互通,但运营主体独立。王友庆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本案所涉三家网站不存在关联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发布《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一文,文中载明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的公开融资的行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根据国家规定,2017年10月30日OKCoin中国站发布停止交易公告。
四、另查,在陈育龙诉乐酷达公司、烽火创杰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陈育龙提交的(2017)深证字第16026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60262号公证书)中陈育龙在OKCoin中国站的账户“提现地址”显示为“OKEX”字样,其后有“修改”选项。“提现记录”中显示于2017年9月21日提现金额“1000”。(2017)深证字第1602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60263号公证书)中显示其OKEX网站账户2017年9月21日充值“1000”,“充值地址”显示为“内部转账”。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第一,王友庆是否有权就其在OKEX网站上的损失向乐酷达公司主张赔偿;第二,对于王友庆在OKEX网站上产生的损失,网站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第三,关于王友庆帐号损失的虚拟货币的性质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四,烽火创杰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依次论述如下:
一、王友庆是否有权就其在OKEX网站上的损失向乐酷达公司主张赔偿。
王友庆主张涉案二网站(OKCoin中国站与OKEX网站)之间虽然注册主体不同,但网站之间账户名、密码均可通用,使用同一客服通道,虚拟货币在网站之间可以互转,两网站均为同一控制人控制,同一班底运作,因此乐酷达公司与烽火创杰公司应当对原告在OKEX网站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二被告辩称涉案的三个网站运营主体不同,用户与每一个平台的交易具有相对性,二被告与OKEX网站无关。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乐酷达公司实际参与OKEX网站的经营。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王友庆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可以看出乐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星同时也担任OKEX网站经营者OKEX公司的董事。因此乐酷达公司与OKEX网站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其二,王友庆提交的149586号公证书、149589号公证书显示,OKCoin中国站、OKCoin国际站及OKEX网站之间在成立及经营上存在关联关系。149588号公证书显示,用户可以用OKCoin国内站与OKCoin国际站的账号直接登录OKEX网站,无需重新注册。此事实证明三网站之间在经营业务上存在混同。虽然乐酷达公司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采取OpenID技术可实现网站之间身份认证互通,但运营主体独立,但仍不能说明用户为何无需重新注册即可在网站之间直接登录。
其三,149586、149588号公证书显示OKCoin中国站与OKEX网站的客服电话同为4008886636。
其四,在同样发生虚拟货币损失的陈育龙案件中,陈育龙提交160262号公证书显示损失的虚拟货币BCC系由OKCoin中国站转至OKEX网站,并且主张系因OKCoin中国站规定必须将BCC转至OKEX网站才可以提现。虽然乐酷达公司辩称提现地址可以修改,但无法解释为何在160263号公证书中陈育龙OKEX网站帐户中显示此笔充值的充值地址为“内部转帐”。
其五,王友庆一方提交的149587号公证书,可以显示点击乐酷达公司主办的乐酷币网网址,页面跳转至OKEX网站的登录页面。乐酷达公司予以否认并提交相反内容的网页页面,但该网页页面未经公证,并且产生时间在149587号公证书之后,因此本院对乐酷达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王友庆一方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此事实可以进一步佐证乐酷达公司参与OKEX网站的经营。
因此,本院认为,OKCoin中国站的经营者乐酷达公司实际参与OKEX网站的经营,二网站之间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况,此种状况有可能损害民事相对人的利益,民事相对人可以请求网站实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若王友庆权益在OKEX网站上受到损害,王友庆有权请求乐酷达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于王友庆在OKEX网站上产生的损失,网站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王友庆在OKEX网站注册为用户,在该网站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与网站经营者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一方,应当证明其对用户的财产安全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依据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履行了己方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王友庆主张其账户内虚拟财产遭受损失有可能是二被告直接操纵导致,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而且根据王友庆提供的其账户发生不正常交易时的具体情形,也不能得出当时是由乐酷达公司一方进行操作的结论。
本院认为,作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服务的乐酷达公司,其经营的涉案网站负有保证用户账户内财产安全的义务,并且由于涉及财产价值较高,其作为经营一方,负有较用户更高的注意义务。另由于交易网站数据完全由网站经营者一方掌控,因此在发生争议时,网站经营者一方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
本院注意到,根据王友庆提交的异常交易日的交易记录,在同一时间发生了数量异常众多的交易,此等交易情况明显不合理。乐酷达公司对同一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内如此大批量的交易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王友庆一方表示其账户设置了在异地登录时采取邮件通知的方式,但称发生异常交易的当时并未收到邮件。在本案庭审中,乐酷达公司主张发生在OKEX网站上的损失与己无关,其不了解OKEX网站的经营情况。但本院认为,根据以上认定乐酷达公司实际经营OKEX网站的情况,乐酷达公司有能力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能力提供证据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认为乐酷达公司未能履行邮件通知的义务,存在过错。此外,对于帐号异地登陆,属于高风险状况,网站仅提供邮件提醒,安全保障措施也是不充分的。
王友庆涉案账户异常交易发生在一段时间内,乐酷达公司在这段时间均未注意到异常交易,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事后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存在过错。
综上,乐酷达公司未尽到及时发现风险、及时通知用户、制止损害及挽回损失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之行为构成侵权。依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据乐酷达公司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乐酷达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
三、关于王友庆帐号损失的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7年9月之后,相关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被禁止。但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王友庆在网站注册、登录并存有虚拟货币,其对账户内虚拟货币拥有财产权。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上所述,乐酷达公司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过程中,未能注意保护用户的财产权益,对于王友庆账户产生的虚拟货币的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王友庆一方提交了损失发生时涉案网站发布的虚拟货币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乐酷达公司虽然对王友庆提交的损失计算依据存有异议,但经本院询问,未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依据,因此本院采信王友庆的主张。根据王友庆一方提交的发生损害当天BTC和BCC的价格,本院按照70%的比例酌情确定乐酷达公司应当赔偿王友庆人民币3750483元。
王友庆主张烽火创杰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新浪微博用户“OKEX”的实名认证为烽火创杰公司,微博简介显示“OKEX(www.okex.com)是全球著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之一”等内容,友情链接为OkCoin币行(OKCoin中国站)。烽火创杰公司申请注册“OKEX”商标且系“OKEX数字资产交易软件”著作权人。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烽火创杰公司与OKEX网站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尚不能证明烽火创杰公司参与OKCoin中国站与OKEX网站的经营。王友庆据此主张烽火创杰公司应当对其在OKEX网站上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友庆人民币37504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4元,由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1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王友庆负担1479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作者:丁飞鹏律师;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凡“得得号”文章,原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由投稿人保证,如果稿件因抄袭、作假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稿人本人负责得得号平台发布文章,如有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内容,请广大读者监督,一经证实,平台会立即下线。如遇文章内容问题,请发送至邮箱:linggeqi@chaind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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