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利用比特币处理赃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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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珍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桂05刑终19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被告人李桂珍通过交友网站认识同案人安某。后李桂珍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安某谈恋爱。期间,安某虚构自己生病需要钱买药治疗的事实,骗取李桂珍财物,李桂珍以被安某诈骗为由向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惠龙派出所报案。2019年1月12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决定对李桂珍被骗一案立案侦查。这之后,李桂珍依然继续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与安某保持联系,安某骗取到的他人财物,李桂珍便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他人的银行账号帮安某接收及转移诈骗赃款。每次李桂珍在扣除好处费后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站,利用其比特币交易账户将剩余的赃款用于购买比特币,李桂珍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站将购得的比特币转给安某。案发后,李桂珍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桂珍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桂珍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1]

《刑法》第二十七条[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3]

 

本案中,李桂珍与安某网恋后,明知安某系诈骗犯,但其仍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帮安某接收及转移诈骗赃款,并积极寻找通过其他人的银行账户继续帮安某接收及转移诈骗赃款,且李桂珍在提供银行账户帮安某接收及转移款项过程中获得高额报酬,后期其还通过以比特币为媒介这种隐蔽性较强的方式转移诈骗赃款。李桂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安某提供帮助行为,帮安某接收及转移诈骗赃款,从中收取好处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由于李桂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李桂珍在明知安某让其转移的钱财系赃款所得,仍然帮助安某转移赃款,试图通过购买比特币,将赃款转化为虚拟货币,再将购买到的虚拟货币返还安某。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一种新媒介。实际操作中犯罪分子会将法币转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到犯罪分子手中的一个新虚拟货币地址中。而且犯罪分子一般会用小数额分多次将虚拟货币转移。进入交易所的赃款越多,其转移的就越频繁,使得侦查人员想要通过网络追查到路径的源头就越困难。此外,虚拟货币的匿名特性也使得追踪这些赃款比追踪现金要难得多。因此在区块链上侦查人员需要更专业的技术来追回赃款,依然任重道远。

References

[1] 参见《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br />

[2] 参见《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参见《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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