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
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
何亚光与翟梓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4民终193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翟梓扬与被告何亚光相识,翟梓扬曾于2018年4月22日、4月23日共计向被告何亚光转账128000元,委托何亚光购买数字货币,何亚光也确实将128000元进行了数字货币投资。2018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介绍HGP投资项目,原告让其女友张天坤于5月23日、5月26日分两次使用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合计110000元;原告本人于2018年5月23日使用微信、5月27日使用支付宝,共分四次向被告转款合计40000元,原告及其女友总计转款150000元。原告向被告转款15万元后多次电话、微信询问关于15万元的投资进度,后要求返还投资款,被告答复已经购买了以太坊投资给了红杉谷公司HGP项目,红杉谷公司涉嫌犯罪,自己没办法,被告自己也有投资数字货币遭受损失。原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150000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150000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符合案件实际,维持原判,驳回何亚光的上诉请求。
评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1]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何亚光是否将15万元进行了投资?何亚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原告15万元?。
被告表示其将5万元购买了数字货币后已经将投资收益返还给了原告,但其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记录来源不清,合法性、真实性无法查明,更没有提供货币之间兑换比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2018年6月26日的提现目的地址是关于5万元的投资,所以对被告关于其中5万元的抗辩司法机关不会支持。
另被告表示其中的10万元已经投资给了红杉谷公司,但其没有提供红杉谷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数字货币开户交易信息,其提供的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已将钱款投资给了红杉谷公司HGP项目,更不能证明其已将收益给了原告,所以对被告关于10万元的抗辩司法机关不会支持。因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15万元进行了指定的投资,被告长期占有原告投资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委托代理理财纠纷相关款项的返还问题。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当原告将委托投资款转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期帮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却将委托投资款私自截留占用。随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依然不予返还。甚至以投资项目方项目亏损导致投资失败为由进行辩解。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受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给委托人进行相关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应当将委托投资款项予以返还,继续占有这些资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同时,如果受托人真的进行了相关虚拟货币项目的投资,只是投资的项目亏损,导致投资人的发生投资损失,是投资人自陷风险的情况,投资人应当理性投资。
References
[1]
参见《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提供相关企业业务合规资质服务,欢迎通过邮箱service@gbcuf.com或公众号与我们进行更详细的业务沟通。
作者:区块链合规联盟;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凡“得得号”文章,原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由投稿人保证,如果稿件因抄袭、作假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稿人本人负责得得号平台发布文章,如有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内容,请广大读者监督,一经证实,平台会立即下线。如遇文章内容问题,请发送至邮箱:linggeqi@chaindd.com
评论(0)
Oh! no
您是否确认要删除该条评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