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央行新法严禁发币,数字货币首次入法
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央行新法严禁发币,数字货币首次入法
10月23日,我国央行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法是我国第一次将涉及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代币”等纳入法律。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法律的核心,主要是对发行代币进行严格禁止,本文就此征求意见稿提及代币的内容进行解释。
01
《征求意见稿》关于代币的主要内容
意见稿共有三处提及加密货币:
1.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货币。
2.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3.第六十五条 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02
《征求意见稿》代币内容之我见
此次法律是央行94公告的延续。94公告严禁1CO即禁止发币行为,称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此次修法也是重申原有文件精神,并上升至法律层面,继续加强威慑力和强制力。《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更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规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大幅提高罚款额度。
第一,2013年针对比特币发行的规范性文件仍然生效,即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买卖与持有仍然合法,法院一般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第二,强调不得“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例如此前ZB交易所锚定人民币的QC、Tether锚定人民币的CNHT,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违法的。判断是否替代人民币的标准,即是否可以以类似“法币”的角色大规模的出现在市场上,供人们消费、交换等,即人民币作为法币,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相关的数字货币是否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这是其他任何一个非官方发行的币种不可能具备的特征。
第三,新法的原则并不会追溯以往。实践中购买代币者一般不会被追缴,主要追究代币发行主体的责任。对于使用海外主体发币的组织等,若符合当地政策、法律等,理论上投资人是自行承担相关交易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种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等恶意规避境内政策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第二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一些细节尚待立法机构解释,即发售什么类型的代币、票券算违法?是否只要不替代人民币的地位就不算违法?腾讯发行的Q币、央视最近发行的品牌币等又是否违法?
第五,无论如何,该《征求意见稿》对于国内机构发币进行了强有力的震慑,一些未发币的国内公链项目很可能会放缓步伐,这对于一些早期投资者和中国的加密货币创业者来说不是很友好。
第六,94公告不仅禁止了发币,同时还禁止了在国内设立交易平台,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指出禁止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加密货币的交易以及兑换,是否给未来留下了一个风口?
对于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而言,我国并未禁止,只是一直持谨慎劝阻的态度。原因是市面上形形色色的“披着合法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少投资人并没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套用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原则,素来是“卖方尽责买方自负”。也就是说,在卖方尽到了审慎义务和风险提示等义务时,相关的交易风险,是由买方自行承担的,投资者应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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