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投资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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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涵与宋昀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1民终245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尹涵与被告宋昀霏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借款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向尹涵借款105万元。借款日期2018年5月28日,还款日期2018年7月28日。2018年8月10日宋昀霏与尹涵签订《借款借据作废声明》,主要内容为宋昀霏与尹涵于2018年8月10日协商,此次投资为双方共同在数字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因此不构成债务关系。为防止出借人与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出借人尹涵声明:借款人宋昀霏出具的人民币105万元的借款借据作废,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后尹某以宋昀霏投资比特币失利后诱骗尹涵签订《借款借据作废声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借据作废声明》,同时返还尹某10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尹涵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本案中,原告尹涵于2018年9月6日向被告宋昀霏出具《借款借据作废声明》,内容为:尹涵向宋昀霏因投资出借105万元,为双方共同的数字虚拟货币交易投资,不构成债务关系,宋昀霏向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作废,尹涵签名并捺印。尹涵承认该声明是真实的,但主张该声明系其以为借据作废后宋昀霏才会还款,且宋昀霏称自己无力偿还,经济状况不好,以博取尹涵的同情,尹涵担心宋昀霏出现问题钱彻底要不回来,迫于无奈才签的,属于重大误解,要求行使撤销权。

关于宋昀霏抗辩尹涵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原告尹涵于2018年11月8日已经在原审法院申请网上立案,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撤销权三个月的行使期间。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行使《借款借据作废声明》的撤销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所称的重大误解应是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对协议的主要内容存在文字或理解上的错误,即对作废声明的条款所表述的意思或效力产生误解,可以看出,尹涵所称的上述误解并不属于此种重大误解,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过高等教育,对于签订声明所产生的后果,即否定先前借据的效力是明知的,也没有证明存在受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应认定为该作废声明是尹涵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就签订《借款借据作废声明》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尹涵主张撤销该声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也不会予以支持。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后资金出借方出具借款免除声明,出借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自身不会从事比特币理财这种风险很高的数字货币投资项目,滑稽的要求认定借款免除声明属于受欺骗出具或存在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出具借款免责声明,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免责声明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以此为抗辩属于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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