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PLUSTOKEN民间借贷案
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案例评析:PLUSTOKEN民间借贷案
许奎与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0102民初5577号
案情简介
沈晔于2019年9月12日向许奎出借现金50000元整,并约定年率12%,需要月付利息,2020年元月一号本金加剩余利息一并归还,同时约定沈晔用许奎身份在火币交易平台注册账号,沈晔不得更改账号和密码。如果到期不还,沈晔用名下奥迪车作为抵押(皖A×××××)。后2019年9月30日,沈晔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一份《车辆抵押委托书》,委托许奎办理(皖A×××××)为沈晔的机动车的过户业务。同时沈晔在该《车辆抵押委托书》中备注有:沈晔在2020年元月一号前归还许奎5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许奎不得在此期间变卖沈晔的车。如果借据时间没有到,许奎变卖沈晔车,沈晔有权追究许奎法律责任。沈晔在借据时间到期后没有按时归还本金加利息或者沈晔发生一切自身情况无法归还本金联系不上,此车由许奎处理变卖,但是多余款项许奎必须归还沈晔。因出具上述《借条》及《车辆抵押委托书》后,沈晔仅于2019年12月14日向许奎转账50000元用于归还案涉借款,许奎遂诉讼来院,提出主张相应的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沈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奎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2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评析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1]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沈晔辩称50000元借款系投资PLUSTOKEN虚拟货币项目的投资款,并非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沈晔为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根据沈晔出具的案涉《借条》及《车辆抵押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同时结合案涉相关转账记录的具体内容,法院最终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许奎主张沈晔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款清之日的利息,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本案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如何对这种情况进行辨别呢?这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第一,虽名为投资,但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不能行使对该物的使用权如管理、经营权,有的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无论取得收益否,应视为借贷;第二,虽名为投资,但投资协议中或实际上并未参与经营或管理,而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实为借贷;第三,虽名为投资,在自己的账目处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权的转移,被投资方却没有资本金形成的,则应为借贷;第四,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第五,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在处理虚拟货币系列案件中正确理解投资与借贷的涵义,科学甄别真假投资与借贷,只有如此,才能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ferences
[1]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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