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项目民间借贷案
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案例评析:虚拟货币项目民间借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9日,赵景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让万金军(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帮忙做一个3号矿机万维币项目投资。2017年1月13日,赵景华向万金军转账9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景华要求万金军早点注册购买万维币。2017年4月后,购买万维币网站关闭。
2017年1月13日,万金军向赵景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赵景华现金106000元整,拾万陆千元整,借款人万金军,135XXXX****,622101198207280755,2017.1月13日”。
2017年2月8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3000元,2017年5月14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4000元,2017年5月23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11000元,2017年6月5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5000元,2017年6月19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7000元,2017年7月1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9500元,2017年8月26日万金军向赵景华转账1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0500元。
后赵景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万金军偿还借款本金106000元及利息共计132921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万金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景华借款505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1]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3]
本案中,该106000元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贷款,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赵景华交付款项后,万金军向赵景华出具了借条,万金军没有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证据佐证,赵景华在向万金军交付款项后,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投资万维币的初衷,向万金军提出将投资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投资款变为借贷款。
万金军在收到赵景华的变更请求后,按照赵景华的要求向其出具了借条,该行为视为万金军接受了赵景华的变更要约,同意终止履行投资万维币,将投资款转变为借贷款。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取代了原投资合同的内容,双方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所以赵景华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本案的债务并无不当。
万金军出具给赵景华的借条载明的总计金额为106000元,但在出具借条后,万金军向赵景华还款总额为55500元,所以剩余50500元借款万金军应予返还给赵景华。因万金军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无息借款,赵景华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就不会被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万金军应支付原告赵景华借款50500元。
参考建议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起初以委托理财的关系,进行虚拟货币项目投资,后双方达成协议变更委托理财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受托人出具相应的借条作证据支撑,在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一方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一般会予以受理。另外,借条中若未做相关利息约定,一方当事人主张利息,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支持。
References
[1]
参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r />
[2]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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