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飞鹏律师办理“炒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摘要: 在火币网炒币(商家)因多次冻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X检刑不诉〔2020]XXXX号
被不起诉人H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01234567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东阳市,现住河南省东阳市XXX小区12号楼22单元200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东阳市XXX村161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丁飞鹏,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H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8月2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和2020年9月30日补查后重报至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和2020年8月14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8月29日。
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H某与L先生在河南省东阳市成立XX工作室,2020年4月搬迁至东阳市XX小区18栋B06。H某、L先生作为股东共出资5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由杨X、杨Y(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管理,招聘P某某作为操作员,借用王XX、李XX(另案处理)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作为收款账户,在火币网上注册为加V商户从事虚拟数字货币经营炒卖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H某明知在火币网上有大量违法犯罪份子使用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态度,用王XX、李XX提供的支付宝账号供操作员P某某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买卖的收款,从而帮助违法犯罪份子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进而达到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合法化的目的。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害人DXX在重庆市XX区等地方被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诈骗。2020年3月1日,被害人DXX被骗16万元人民币,该款被多次分散转账后,其中有5万元人民币转入李XX、王XX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向H某等人在火币网上经营的加V商户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H某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向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H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 月17日
(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做了隐私保护处理)
作者:丁飞鹏律师;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凡“得得号”文章,原创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由投稿人保证,如果稿件因抄袭、作假等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稿人本人负责得得号平台发布文章,如有侵权、违规及其他不当言论内容,请广大读者监督,一经证实,平台会立即下线。如遇文章内容问题,请发送至邮箱:linggeqi@chaind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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