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借贷”司法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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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虚拟货币“借贷”司法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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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盛行,用户在投资的过程中获得高收益的同时,有的投资者也会因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引发争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诉到司法机关。笔者以“虚拟货币”“借贷”为关键词对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命中率较高的案例案由主要分为两大类,并且针对这两类案由的案件,各地司法机关对其裁判结果不尽相同。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旨在对涉及“虚拟货币”“借贷”的案例进行分类研习。

一、借法定货币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未偿还纠纷
典型案情

通过检索发现,此类案件多为投资者想投资相关的虚拟货币项目,但手中没有可投资的现金流,于是采取借款这一途径取得资金进行投资。事后不予归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

案由

此类案件主要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

法院裁判结果
1. 认定这类民间借贷协议有效

部分地区的法院认定:若一方当事人以投资实用型通证的借款理由,而向贷款人借款的,此类借贷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有效成立。借款人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贷款人出借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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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赵玉华与余艳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云0103民初5599号;

黄聪方、蓝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赣07民终1291号;

赵景华、万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新22民终338号。

 

裁判理由

《民法总则》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27条

公民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投资虚拟货币,尤其是实用型通证(类似于投资BTC、ETH等),司法机关认定此类虚拟货币属于《民法总则》第127条保护的虚拟财产。

因虚拟货币是以区域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凝结了矿工抽象的劳动,此类数字货币因具备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当予以保护。

即使借款人借用资金去投资虚拟货币项目,也不能认定为借款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2. 其他情形

部分司法机关认定借款人借用法定货币去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属于无效合同:或认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或认定该类借贷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进而驳回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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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杨永胜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2020)鲁01民终5411号

裁判理由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法定货币用于投资虚拟货币,属于无效合同,不予保护。

只是对于借款合同无效后,司法机关另有两种不同的裁判。

一部分司法机关认定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贷款本金及贷款人资金未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一部分司法机关认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不发生相应款项返还的问题。

二、借用虚拟货币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
典型案情

此类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上比较稀少,但是在虚拟货币“借贷”领域却很常见。也可见当下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直接“借贷”的态度予以回避的问题。借用人直接向出借人借用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借用人在借用期限届满之后未及时返还借用的虚拟货币,出借人索债无果,最终诉诸法院。

案由

此类案件主要是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结果
1.认定该类借用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借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借用的虚拟货币;如果不能返还,按出借人最后催收的日期或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两日的市场行情择一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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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徐咪咪与陈小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赣0922民初1113号

裁判理由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虚拟货币作为特殊商品也就是“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虚拟货币”,但并未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

所以司法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虚拟货币的借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借人向借用人出借虚拟货币后,借用人应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所借之物。

2.其他情形

司法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认定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而驳回出借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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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孟浩与邰正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1210号

裁判理由

部分司法机关认定,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为该财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进行经济评价。本案孟浩诉请邰正华返还比特币,当案件返还的特定对象为虚拟货币时,其不属于前述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进行经济评价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某甲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即虚拟货币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该类借用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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