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消费税的从量定额计征及从价定率
摘要: 从量计征是按计税依据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形式(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各种税。
从量计征是按计税依据分类的一类税。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形式(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各种税。从量税一般实行定额税率。我国现行的盐税、烧油特别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都是从量税。从量税的优点是便于计征和管理,收入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比较稳定可靠,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对稳定。主要缺点是调节范围有一定限制,只能适用于实物形态实在、计量单位明确的征税对象; 由于税额不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增长,财政收入不能随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2020年8月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额)
【解析】
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20+0.2÷1.13)×20%=4.04(万元)
共计消费税=0.4+4.04=4.44(万元)
应纳增值税=(20+0.2÷1.13)×13%=2.62(万元)。
2.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9年4月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520元;销售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790元,销售啤酒每吨收取包装物租金226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04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695元。2019年7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的339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19年4月应纳消费税税额多少元。
【解析】
啤酒出厂价=2790+226÷(1+13%)+1695÷(1+13%)÷15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00×0.5+105000×20%+150×250+4520÷(1+13%)×20%+9040÷(1+13%)×20%=8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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