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成为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证据出示的强大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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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01, 2021 链博科技为你提供全栈链改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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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在线诉讼中区块链证据概念的引入,引发了很多人的讨论。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在线诉讼中区块链证据概念的引入,引发了很多人的讨论。证据作为案件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其正确性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而区块链技术具备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为庭上证据提供了技术支持,确保链上数据不被篡改,且可以作为证据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那么区块链证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链博科技将在这里进行解读。

其中第十四条条文提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就是说,经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和技术核验的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后便可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存在。

第十五条条文则对其审核规则做出了解释,首先存证平台的资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其次是存证平台的中立性需要得到保证,存证平台不可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再者,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需要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最后则是对存证技术和过程的要求,必须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对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第十六条条文是对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对有证据说明上链数据存在不真实性的证据予以审查。上链之前的数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或者说明数据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等情况。倘若当事人不能证明数据真实性,不能做出合理说明,该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最后,第十七条条文是对区块链证据的补强认定。由于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有限,在当事人对存证技术提出疑虑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以上便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与区块链存证相关的所有条文,区块链存证被写入条文无疑是对区块链技术的认可。区块链技术的产业赋能也是链博科技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努力为政企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落地。

此刻,公众对区块链的认知有限,甚至存在一些误解,但是相信在国家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巨大决心下,区块链技术定会落地更多应用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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