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消费税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
摘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买价+当期购进的买价-期末库存的买价
【注意】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数量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2. 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2020年6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勾选确认,请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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