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国际税法中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摘要: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常设机构是税收协定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例如,根据中国-新加坡税收协定第七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新加坡企业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发生了经营活动,中国才有权对其营业利润征税。
其背后的逻辑是常设机构所归属的企业因为深入参与了来源国的经济活动,因此来源国拥有对其征税的权利。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民国与来源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寡。
a.利润范围确定方法
①归属法(实际所得法):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
②引力法: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属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b.利润计算方法
①分配法: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
②核定法: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
其他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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