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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02, 2021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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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块链智能合约将协议条款转化为程序代码,由计算机进行识别和执行,这种特殊形态使得它与传统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结合民法典规定及相关民法概念,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予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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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一系列虚拟货币的持续火爆,作为技术支持的区块链也备受瞩目。作为区块链合约层技术架构的智能合约,凭借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逐渐运用到了日常生活的软件开发中,如爱彼迎(Airbnb)、优步(Uber)等。

区块链智能合约将协议条款转化为程序代码,由计算机进行识别和执行,这种特殊形态使得它与传统合同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结合民法典规定及相关民法概念,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予以探究。

一、智能合约的基本概念

根据工信部2018年发布的区块链产业白皮书中的描述,智能合约是

“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是利用程序替代人为仲裁和执行合同。”

其本质是一段公开透明、不可篡改且自动运行的程序代码。

现阶段的智能合约应用结合了区块链技术,以计算机为载体,解析数字化合约内容,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自动执行。

以一笔比特币交易为例,智能合约的缔约双方事先将比特币转让的触发条件与执行规则以代码形式进行约定,然后各方完成签署后,该智能合约就会变成区块链中某一区块上的特定代码程序并被获得时间戳。未来当执行条件被触发时,该智能合约将被激活并自动执行,同时通过区块链系统的实时监控机制进行全网广播,接受确认和记录。

 

二、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
(一)智能合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区块链智能合约采用计算机语言,以程序代码的形式规定合约内容,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信息,符合《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属于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形式”。

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当事人在区块链上发布智能合约的行为,明确表达了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意思,具有产生、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智能合约的发布符合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概念,无论订立与否,只要当事人将智能合约发布在区块链之上,即可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智能合约属于合同

在传统理论中,可执行合约须同时具备对价要素和合意要素[1],而合意要素在合同中表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因此,智能合约的合意属性须判断其数字化表现形式与传统合同的要约承诺方式是否相同。

(1)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如前所述,区块链智能合约属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书面形式。同时,智能合约以程序代码的形式呈现,不仅编码人员须知晓具体的合约内容才能编写代码,而且计算机载体也不允许模糊含混的执行内容,因此智能合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其次,智能合约的执行过程是不受外界影响的自动机制。当智能合约的发布人设置完触发条件和执行规则,将合约上传至区块链之后,交易内容的控制权将完全由合约控制进行转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当事人明知上述内容将自动发生,仍实施了发布合约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受合约内容的约束。

综上所述,区块链智能合约同时满足发布人有缔约意思表示,合约内容具体明确且发布人受合约内容约束,构成要约。

(2)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智能合约的执行中,缔约双方通过一对公钥和私钥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这样一来,即使区块链中的所有节点都能收到该笔交易的广播信息,但只有缔约双方能够利用私钥来解密合约。也就是说,在匿名的情况下,通过私钥解密进行的交易,即代表拥有该私钥的主体进行的交易。在智能合约可认定为要约的前提下,掌握私钥的缔约相对方就是受要约人。其次,受要约人利用私钥解密后获取合约内容,须向发布人作出是否接受该合约的意思表示,符合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的条件。

此外,智能合约以程序代码的形式规定合约内容,一经发布不可篡改,且每笔交易的信息都会向外广播,具有透明性,客观上保证了缔约双方的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智能合约的发布人实施发布行为后,受要约人通过私钥对合约内容进行解密,当执行代码的行为满足发布人预设的条件时即可视为承诺,智能合约就此订立。

(3)合意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所以,判断平等主体之间是否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认定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基础。

前文已经论述了智能合约具备要约和承诺形式,符合合意要素。数字化时代的背景下,要约承诺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基本的加密解密方式,可类比互联网电子合同,可能存在“点击生效”和“阅读生效”等其他模式。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意要素认定,应当在确认缔约双方具有一般共同认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交易方式及行为特点等因素予以推定。[2]

References

[1] 陈逸宁.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意思表示的认定[J].海南金融,2018(05):39-45.
[2] 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J].东方法学,2018(03):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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