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法律法规 | 内蒙古拟全面清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摘要: 联盟顾问罗滔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严厉政策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响应近年来国家的“碳中和”政策,二是国内出现了大量虚拟货币挖矿引起的盗窃国家电能、合同诈骗等案件。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第二部分“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中,两次提及虚拟货币挖矿事项:
“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9.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本文结合征求意见稿,对自治区政府作出的这两项措施的原因进行分析。
联盟顾问罗滔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严厉政策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为响应近年来国家的“碳中和”政策,二是国内出现了大量虚拟货币挖矿引起的盗窃国家电能、合同诈骗等案件。
“碳中和”一词于去年9月22日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由习近平主席提出,主席表明我国将于2030年达成全球碳排放量峰值,于2060年努力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自此之后,国内相关政策加速推动,“碳中和”成为此次两会重要议题之一。而内蒙古地区主要依靠火力发电的形式生产电能,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耗电量较大,无疑会加大火力发电的碳排放量,与“碳中和”不符。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为了实现“碳中和”的任务选择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虚拟货币矿场的生产成本中,除了购买矿机是固定成本支出,还有一项较为大额的支出是电费支出。矿企为了降低电费支出,通常会选择一些非法手段,获取廉价甚至无偿的国家电能使用。
1. 盗窃国家电能
近年来,国内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多发。
国内虚拟货币矿企、矿工为了降低电费支出,采取以下形式盗取国家电能使用,使国家电力资源遭受损失。
①私接电缆线,接入矿场内,窃取电能支持矿机上线运行挖掘虚拟货币[1];
②为获取虚拟货币购买变压设备连接至供电公司设置的变压器上,绕过供电计量设备盗取电能,用于运行其安装的虚拟货币挖矿机[2];
③利用连接国网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的输电外线不交电费的方式,在特定地点内用虚拟货币挖矿机器对国家电力进行盗窃[3];
④采取私拉电缆至电表箱内,私接至老旧的供电公司用电计量电表(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空气开关用电的方式,盗窃电力运行虚拟币挖矿机挖矿获利[4];
⑤通过绕开配电盘电表,自空气开关下方私接电缆接通电源的方式运行多台大功率电脑主机挖掘虚拟币获利[5]等。
2.合同诈骗方式骗取国家电能
一些矿工或者虚拟货币矿企占用特定行业电力优惠场地,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与国家电网以低价签订供电使用合同,骗取国家电力资源使用。去年内蒙古阿拉善盟就发生了此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内蒙古阿拉善锋威硅业公司从事硅业生产,而硅业用电比其他工业用电便宜。犯罪嫌疑人遂在锋威硅业公司租用场地进行比特币挖矿,并恶意串通、虚构恢复生产的事实,掩盖实际用电挖比特币的真相,骗取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签订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内蒙古阿拉善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逮捕[6]。据相关人员透露,涉案标的额达到1000多万元。
去年,四川省相关部门也下发了关于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据媒体消息,四川各地去年已经进行了一轮清退工作,主要是清退不能达到标准的挖矿企业,目标是建立成熟标准的挖矿产业。矿企应密切关注各地的政策,做好自身的合规工作。
References
[1]参见:杜光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7401刑初77号。
[2]参见:任加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303刑初15号。
[3]参见: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0503刑初202号。
[4]参见:王秀山、邹海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皖0403刑初51号。
[5]参见:李文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皖0403刑初339号。
[6]参见:郑荣法与周剑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浙0502民初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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