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法律法规 | 新规解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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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09, 2021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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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读者更深入的理解运用新规,本文针对国务院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行为中涉及的各类主体、集资资金清退制度及对自身所研究的区块链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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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国务院发布重磅新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新规”)。该新规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及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机制等都予以规定。为了使读者更深入的理解运用新规,本文针对国务院新公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非法集资行为中涉及的各类主体、集资资金清退制度及对自身所研究的区块链行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非法集资行为中涉及的各类主体
(一)行政处罚主体

新规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处罚主体有以下:

1.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新规第21~24条等多处条文提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责权限。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具有对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认定、停止集资违法行为、查封与扣押集资资产、变价出售集资资产,对非法集资人或者非法集资协助人予以警告或者罚款等职能权限。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与吊销营业执照的职能。比如,新规第27条规定,“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3. 电信主管部门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4.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对于未经许可从事特定业务的企业,有权对其作出处罚。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主体

新规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以下:

1.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另外,对于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的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2. 其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另外,媒体也应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防范义务主体

国务院此次颁布的新规中,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及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非法集资义务的防范主体,会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就发布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集资资金清退制度

新规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集资资金的清退规定。主要有以下关注点:

(一)清退集资资金的组成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①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②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③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④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⑤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⑥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二)清退集资资金的过程受保障

新规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并且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在清退集资资金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纵容非法集资行为的,会被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清退集资资金优先受偿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在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优先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集资资金。

(四)投资人自担损失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即在清退的集资资金无法弥补参与人的损失时,由参与人自己承担损失。多数情况下,集资资金清退的数额较少,参与人只能自己为遭受的损失而买单。

三、对区块链行业的影响
(一)区块链企业应当依法经过许可经营

新规对于区块链企业的第一大影响,即区块链企业从事特定的业务领域内容时,必须要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会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进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区块链企业应当合规设置经营范围

我国企业对于自身的经营范围设置采取自定义模式,之后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即可设置成功。新规发布后,区块链企业应当注意,其设置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否则会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调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三)特定主体及特定业务领域会被调查

新规规定了对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及从事的业务内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有权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实际调查认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非法集资行为。

主要有以下主体及活动内容:

①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

②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等名义吸收资金;

③在投资项目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区块链公司多属于科技型企业,应当在其自身的经营过程中警惕从事资产管理、虚拟货币等投资项目,或者以项目为幌子,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一旦被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国务院此次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提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所”等,可见通过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经引起了政府的重视。非法集资往往都伴随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诈骗案等案件,新规对非法集资行为设置高额行政处罚,有助于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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