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政策法规 | 三协会联合公告虚拟货币交易受何影响?
摘要: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规则,并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连部门规章都谈不上,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公告内容上大多只是重申及提示,并无实质决策性内容,但对金融行业、银行业以及支付清算行业的行业内部规制是存在的。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三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公告大致分为四部分内容:
公告再次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此次公告内容对这一立场再次重申,虚拟货币在中国被定性为“虚拟商品”。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公告提出上述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像之前热议的比特币支付购买特斯拉事件目前来看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根据公告,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还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显然,目前我国禁止相关机构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
如果说公告前两项内容是从机构角度进行规制的话,那么公告第3条内容就是号召消费者谨慎投资,这也与公告发布背景和发布目的有关。
虚拟货币价值极易波动,以比特币为例,虽然比特币在2020年的表现非常强劲,市场价值比2017 年的峰值还高出三分之一以上。但如果按照流通中的比特币计算,其走势依然波动巨大,甚至出现过几次闪崩。例如2020年3 月,比特币曾跌破4000 美元/枚,创下近 7 年来最大的单日跌幅。
与其说虚拟货币是一项投资行为,倒不如说虚拟货币是一项投机行为,加上我国法律不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所以提示消费者加强风险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公告发布的初衷,防止过热炒币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首次提醒消费者:“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
这句话无异于给想要从事炒币的用户一个警钟,如果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出入金的话,不排除银行有可能会对该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处理,甚至引入更严厉的处罚手段也说不定。至少,此次三协会的联合公告已经是个强力提醒,告知消费者要谨慎对待。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就有虚拟币钱包运营方发布公告宣布关闭OTC交易,公告是否会对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OTC交易服务产生影响还未可知,但虚拟货币的投资人应早做准备。
公告的发布主体为中国三大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准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立。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成立于2000年5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则是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于2011年5月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这三个协会其实代表了三个行业,分别是互金行业、银行业、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这也是虚拟货币必然涉及的三个行业。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规则,并不是法律法规,甚至连部门规章都谈不上,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公告内容上大多只是重申及提示,并无实质决策性内容,但对金融行业、银行业以及支付清算行业的行业内部规制是存在的。
公告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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