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分析-以案说法 | 警惕以虚拟货币为名的传销犯罪
摘要: 上述两种收益均以“霹克币”的形式体现,并计入投资人的会员账户中,其中10%只能在指定网站上买东西,剩下90%可以在指定平台上交易提现或存入会员电子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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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区块链、虚拟货币等字眼,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和洗钱挂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只要检索现有的司法判例就会发现与区块链相关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分布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区块链涉及的刑事罪名中比例最大,相反洗钱罪、逃汇罪等实际判例并不多。
为此,公安部还专门召开过“全国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召开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工作部署会”(以下简称“部署会”),根据部署会安排,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联合整治,重点查处包括以“虚拟货币”等为幌子实则为传销犯罪的的网络传销活动,明确指出,对于网络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骨干分子、“职业化”参与人以及协助转移资金、提供网站设计和维护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经过比对检索大量案例,我们发现以区块链为名义的传销犯罪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
例如在(2019)川01刑终124号一案中,被告人在成都宣讲有关虚拟货币“霹克币”交易的投资项目,称该项目系“德国优联国际公司”推出的网络虚拟货币,投资者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取官网注册账号,使用该账号登录官网后根据“霹克币”的实时价格租赁不同级别矿机进行为期一年的虚拟货币投资,期间投资者每日可取得所租矿机“挖矿”所得的固定静态收益(约1.6至70个/日);同时,投资者还可以发展大、中、小三个下级市场,按租赁矿机类型分别放置于大、中、小三区,并根据中、小两区的业绩(下级市场每日“挖矿”取得“霹克币”的静态总额)系统每天返6%至30%不等的动态收入。
上述两种收益均以“霹克币”的形式体现,并计入投资人的会员账户中,其中10%只能在指定网站上买东西,剩下90%可以在指定平台上交易提现或存入会员电子钱包。最终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主要通过社群推广的形式来实现。譬如有的虚拟货币项目通过微信群、组织授课、宣传会的等方式公开向他人宣传,或以“高利润”作为噱头利用投资者发展新的投资者,也就是所谓的“拉人头”。
在(2020)湘09刑终213号江开明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成立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投资成立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等,并以“北京银赫集团”和“北京银赫”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又名“scc”、“银赫通证”)的虚拟货币,并虚构“银币”的背景和发展前景,利用互联网、微信、宣传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成为公司会员。
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下线会员下载上线会员推送的“scc”手机APP二维码并注册之后,向公司或者上线会员直接购买100枚以上“银币”成为公司会员。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通过该方式,层层发展下线,达到传销的目的。
在区块链行业里,这种计酬形式一般分为动态奖励和静态奖励。
在前述(2020)湘09刑终213号案件中,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犯罪人就设立了动态和静态两种销售激励机制。
所谓静态奖励是指通过账户中冻结的“银币”数量,享受比例不等的“银币”奖励。动态奖励较为复杂,分别为:
推荐奖,上线会员可获得直推下线会员每天解冻“银币”总额1%的奖励;
小区算力奖,会员发展的下线按人数分为大、小两个区,大区为“共享区”,小区为“分享区”,会员按分享区冻结“银币”数量获得该区冻结“银币”总额不同比例的奖励;
管理奖,上线会员按推荐人数从下线三代内会员分享算力奖中获取不同比例的奖励;
福利奖,会员分享区持币量达一定数量可获得不同价位的车辆奖励,同时上线会员每推荐一名下线会员购买“银币”,可将自己账户内的“银币”出售给下线会员,以此享受不等比例的“银币”奖励和获取出售“银币”的非法收益。
江苏省也有类似判例,在(2018)苏03刑终331号案件中,被害会员的投资也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以会员获得的ES积分在ES交易平台中的不断增值实现;动态收益以会员自己线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及下线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作为获利依据,以ES积分的形式逐级返利到顶层。
在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别项下的具体罪名,随着区块链的发展近年来也成为了高频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同传销活动存在一些相似之性,但是否会被归类为传销活动,取决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者回报形式的可靠性。有相似性并不意味着所有虚拟币都应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新型网络传销的工具。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提到了“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已经被定性的虚拟币,如比特币,尚不足以被认定为传销工具。但像银币、霹克比这种没有实质内容只为发展下线的就是传销的工具。但目前虚拟货币市场上币种形形色色,除了主流币之外,还有各种不知名的币种,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辨别难度还是有的。但从传销罪的表现形式来看,谨记以下几点就可以有效甄别:
(1)警惕“虚拟交易网站”,如果交易网站要求加入新人的交纳会费,成为网站会员,取得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所拉人头获得奖励,那么公民就需要提供警惕。
(2)警惕“高额回报”诱惑,主要指打着币价大涨,发展前景广阔等虚假的幌子,在诱以高额回报,引诱人们购买该币种。
(3)警惕“混合传销”。警惕不法分子假借虚拟货币之名,构建互联网交易和会员营销混合模式,加入者必须在指定交易网站购买指定的币种作为发展下线资格,然后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
若存在上述形式,那么大概率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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