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虚拟货币规避外汇规制行不通
摘要: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成功破获近15亿元案值借比特币为媒逃避外汇监管案。据查证,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外分工合作,以低于官方汇率区间0.009-0.03价格向境外务工人员大量收取兰特(南非法定货币)并在境外转换成比特币后,通过境内某币网、某乐网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并将出售比特币所收人民币转账至境外务工人员国内人民币账户,借此逃避国家对银行外汇转入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监管。截至案发,累计买卖兰特41亿元,涉及人民币流水14.77亿元,检察机关也依法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发布之前,似乎用虚拟货币规避外汇管制是可行的,主要规避《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汇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外汇通知”)的限制。外汇细则第二条规定:
按照规定,每人每年汇出的美元额度以5万为上限,而比特币一天的提币限额就远超该金额。从金额限制之上,虚拟货币在当时实际上规避了外汇数额管制的限制。
从汇出方式上,基于虚拟货币的隐秘性和实时性也可以规避外汇通知的限制。外汇通知第一条规定:
“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也就是说,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所有银行卡每一年取现合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从国内汇出资金会受到监管,在境外接受汇款也受到了监管。而大额、隐匿的虚拟货币可以完全避开上述限制。
但联合公告的出台直接否决了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进而从根本上遏制了利用代币规避外汇管制的趋势。因为当时的换汇一般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用户首先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交“汇币”申请,接收方确认接受后,无需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审核,在很短时间内虚拟货币(主要以比特币为主)就能跨越国界到达境外比特币平台。
随后,用户就可以在境外比特币平台上卖掉比特币,获得美元、欧元等资金并提现。不少人也会选择线下换汇方式,换汇人需要提前寻找比特币买家,约定好价格后以美元成交。无论那种,想要换汇的用户都要首先通过人民币先兑得虚拟货币,在目前各大交易平台在中国的明文禁止下已经禁止了利用人民币汇币行为。而且,在中国境内购买大量数字货币也会受到交易平台严格的反洗钱调查,对资金来源、资产额度都会进行审核,对等地,接收虚拟货币的平台也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会要求提供资金证明。因此,想要通过虚拟货币换汇不仅难度极高,而且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逃汇罪。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机构,或者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通过前述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以上说明,无论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或者线下场外交易均属于未通过拥有牌照的机构将外汇存在境外的行为,会受到刑法制裁。
而镇江市破获的案件则是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的,除逃汇罪外,利用虚拟货币规避外汇管制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其中第(三)款是目前对换汇平台的主要处罚依据,大多不合规的换汇平台皆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不要因为逃汇罪或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罪就抱有侥幸心理,即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行政责任也逃脱不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借虚拟货币规避外汇规制是行不通的。
罗Sir说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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