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盗窃侵占虚拟币行为不再违法
摘要: 如何界定是否使用了技术手段侵占了虚拟币?此类案件中,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未来可能会成为律师辩护的重点。
本文来源:链审科技ChainAudit
11月21日《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刊登了北京检察院第三分院吴春妹副检察长的一篇文章《刑事检察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以下简称“文章”)。
关于吴春妹检察长,在北京检察系统的师兄弟们应该都比较熟悉,经办的案件多有自己独立的见解。而吴检这次发表在《中国检察官》上的这篇文章,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刊登在《中国检察官》这一官方媒体,往往也会作为各地检法参考的依据。
今天链审科技带大家仔细研究一下这篇文章,并套用文章给大家梳理一下各种形态可能对应的罪名。
先说《中国检察官》这篇文章的结论:(可点击图片下载/分享)
所以这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涉及到2个核心的概念:
1、 是否涉及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占虚拟币?
2、 虚拟币存储位置是个人的还是平台的?
首先如何界定是否使用了技术手段侵占了虚拟币?
文章中对于不属于技术手段的情况,给出了举例:
“如将他人记录在纸张上的私钥偷走,然后使用私钥将比特币出卖给他人,或者掌握他人比特币钱包账号和密码,将他人钱包中的比特币转移至自己钱包后销赃等。”
这类不利用技术手段的方法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
偷窥/偷录/偷拿等方式获取了虚拟币的私钥/助记词
偷拿当事人的手机从交易所/钱包提币提走了虚拟币
可见,此类案件中,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未来可能会成为律师辩护的重点。
第二虚拟币存储位置是个人的还是平台的?
这点可以按照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描述的,提供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定价、中介等服务的,均为平台。否则为个人持有。
例如,欧易交易所,币安交易所,火必交易所,这类中心化交易所肯定属于平台,毋庸置疑。Defi,媒体,otc等智能合约类的,按照类别也应属于平台。
因此那些利用漏洞,盗取交易所/DEFI智能合约里的余额等盗取平台资产的,目前仍可以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而只使用存储功能的冷钱包,热钱包,各类钱包软件,例如imtoken,小狐狸,tokenpocket,应该定性为个人持有。
据此,我们来列举如下几个场景:
场景一:
张三使用虚拟币钱包软件创建了自己的钱包,并将私钥抄下后存于家中隐秘地点,后记有私钥的纸张被日常热衷学习区块链知识的保洁张阿姨从其家中意外发现,张阿姨利用该私钥将张三辛苦炒币攒下的虚拟资产全部转走并据为己有。
场景二:
张三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一日,公司要求张三操作存有公司虚拟资产的钱包,将一笔虚拟资产转移至指定地址,但张三却利用此次机会将公司全部虚拟资产转至自己持有的钱包并逃匿。
前述两个场景,按照吴春妹检察长文章的观点,均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这篇文章是相当重磅的。如果过去针对虚拟币被盗司法机关还是一头雾水,这篇文章的案例算是给各级检法指明了方向。
当然,这篇文章只是个参考,并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各级检法在实践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不过也许是个风向趋势,还是很有参考价值。
附:中国政府关于虚拟货币的所有相关行政法规
我国针对虚拟币的行业法规,点击链接查看:
2013年5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http://www.gov.cn/gzdt/2013-12/05/content_2542751.htm
2017年7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374222/index.html
2018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变相ICO 活动的风险提示》
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70210/index.html
2018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境外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
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70362/index.html
2018年公安部《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43/c6209494/content.html
2019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85172/index.html
2019年北京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http://beijing.pbc.gov.cn/beijing/132005/3949926/index.html
2020年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
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87305/index.html
2021年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https://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1/2996296/index.html
2021年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9/t20210924_1297474_ext.html
2021年两高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081344/4081395/4081686/435280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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