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 DAO 组织:DAO 适合什么样的法律实体架构?
摘要: 即使实现了去中心化、自治或「去治理」后,风险依然存在。
文章来源:The SeeDAO
这是关于 DAO 的合法实体架构系列文章的第二篇。第一篇的内容是关于 DAO 实体架构形成的定义难问题;该篇讨论实体形成在 DAO 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下一篇将讨论 DAO 贡献者的风险管理问题。
第一篇回顾《SeeDAO|难以定义的企业:DAO的法律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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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人 ENS 地址所言,我不是你的专属律师。任何发表在此的言论均不构成专业法律意见。本人在此发表的文章仅供信息参考、教育、娱乐目的。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并在未与律师沟通之前,勿将以下通用类信息盲目适用于个人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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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和公司都是「法人」。对官方来说,我们是可以被识别的。他们可以看到我们,知道适用哪些法律法规,一旦出问题,知道扼住谁的喉咙。
相比之下,今天多数 DAO 不能或不愿将其「包装」成一个或多个企业实体以获得法人地位,可能因为他们认为没必要或者从未思考过这个问题。
DAO 可以选择继续对官方保持「不被定义」的身份,但是 DAO 不是隐形的。官方可以看到它们,但是不知道如何与它们互动。这意味着官方无法高效适用监管规则,当问题出现时他们无从下手。同时,执法机构在无规可依的情况下无法开展工作。所以当面临 DAO 难以定义的问题时,官方会穷尽所有渠道寻找参照资料,然而又在感到被威胁时,放弃全部。
DAO 的定义模糊是有风险的,但是过于清晰也是危险的。对于定位模糊的企业,权衡好这二者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有策略地采用合法实体对每个 DAO 来说都是关键问题。
多数公司律师可以帮助你找到合适的法律实体架构,因此我建议所有创始人在 DAO 创始期与律师保持紧密合作。许多指南已经解释了特拉华州公司、怀俄明州 DAO 有限责任公司、开曼基金会、格西岛目的信托、非法人非营利性协会等实体结构的不同效用。
但是为了找出最适合 DAO 的实体架构,创始人必须对 DAO 现在的「去中心化」和「自治」程度、以及未来愿景心中有数。综合考虑 DAO 的愿景、价值观和目的,以下三种结构原型的其中一种可能是合适的:
● 包裹式结构
DAO 被完全包裹在企业实体结构中,每个 DAO 成员至少是一个持有 DAO 资产的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或者与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人。
● 生态系统
DAO 可以维持企业实体的生态系统,这种生态系统分为两类:一类是 D-Corps,其功能和其他 DAO 成员一样;另一类是 Bridge-Corps,定位是解决狭义、特定的法律、经济或政治问题。
● 没有企业架构
DAO 可以完全脱离传统的合法金融协议,实现真正的去中心化和自治的梦想。
DAO 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可以在上述部分或者全部原型之中转换。
「完全包裹」的 DAO, 又称自动化公司
可以被完全包裹的 DAO ,既不是去中心化的,也不是自治的。
从国家角度来看,任何可以被一个或者几个法律实体完全「包裹」的 DAO, 与传统企业没有区别。通过设计一个全面的企业架构,DAO 使自己臣服于国家管理,国家可以决定通过忽略(或撤销)法人资格或者刺破公司面纱的方式,让 DAO 贡献者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是为什么从怀俄明州到马歇尔群岛,所有精心设计的 DAO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都注定失败。DAO 面临法律风险,因为它们与今天的法律与金融系统背后的国家治理协议不兼容。DAO 不是向后兼容的。立法补丁可能会修复一些分散问题,但是任何依赖集权的国家行为者的解决方案,都会不可避免地牺牲去中心化和自治所代表的价值。
要明确的是:传统公司没有错,在传统的合法金融协议上建立你的公司也没错!并不是所有公司都该成为 DAO。在执行愿景、将产品推向市场和协调跨时空的复杂行为方面,层级指挥结构可能远比民主社区更有效。特拉华州的公司法经过几十年的磨练,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公司监管制度,为历史上最成功的经济赋能。玩这个游戏并不丢人。
一些传统企业称自己为 DAO,是因为他们通过代币化和智能合约来自动化其行政和治理智能。当一家制造公司通过用机器人取代工人的方式,来实现流水线的自动化时,这事情本身并不构成修改公司组织架构的理由。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那些企图用智能合约取代律师和会计,以实现自动化的软件公司。因为这些公司本质既不是去中心化的,也不是自治的,我更倾向于称呼他们为自动化公司(这和 Vitalik 曾经描述的去中心化组织相一致,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称为「披着去中心化应用外衣的传统公司」),但是不管如何称呼,实质是它们并未产生根本性的新法律问题,现行公司法完全可以解决一切。
因此,将 DAO 完全包裹在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结构中,可能是关键贡献者(如创始人、CEO 或者高知名度的主要开发者)保持对协议或财务的有效控制、或者通过收购资产、雇佣员工的方式,代表 DAO 在外部世界进行互动的最佳方法。被证明是正确的企业实体架构提供了最好的保护,防止有人试图让这些关键贡献者为 DAO 的行动承担个人责任。
生态系统:作为 DAO 成员的企业
如果这些成员与其他 DAO 成员相比,不享有任何额外权利或权力,那么去中心化的自治公司可以在不牺牲去中心化或者自治权的前提下,欢迎公司成为其成员。从 DAO 的治理合同的角度来看,公司成员可以像其他成员一样。吸取 C-Corps 的经验,我称这些实体为 D-Corps (我欢迎更好的名字)。
最常见的 D-Corp 形式是 DevCo 公司,即雇用核心开发者团队的开发公司。事实上,大多数需要专业开发者驱动的 DAO,并不是以 DAO 的形式开始的,他们通常起源于常规的科技公司,而且大多数科技公司是特拉华州的 C 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一旦 DAO 架构建成,DAO 横空出世,就必须做出一个关键的选择:开发公司是否要成为 DAO 的企业包裹层。
如果答案选择「是」,你可能拥有一个所谓自动化公司或者上述的传统企业。
如果不是,开发公司就应该从技术层面、法律层面将治理责任转移给 DAO。最重要的步骤如下所述:(1)将开发公司的财产与 DAO 资产做隔离 (2)将对 DAO 治理合同的控制权从开发公司及其雇员处清晰地转移给 DAO 及其成员。
在这些步骤之后,开发公司可以(而且经常)作为主服务提供者继续向 DAO 提供服务,根据 DAO 提供的合同从 DAO 国库中支付费用。同样,DAO 也可以欢迎其他公司成为成员;我们看到有这种情况,DAO 需要某些关键服务(如法律实体架构),但单独运作的成员无法独立提供这种服务。因此,他们要么与雇用他们的实体企业绑定,要么与 DAO 成员的分支组成 D-Corp 。通过这种方式,D-Corp 的有机生态系统可以作为成员来去自由,而不用牺牲去中心化和自治权。
终极目标是每个 D-Corp 都是 DAO 的可替代的服务提供商。为避免集中化风险,精心设计的架构和治理结构在这里至关重要。如果开发公司继续享有对 DAO 财政的关键控制权和治理投票的事实否决权,那么真正意义上的 DAO 荡然无存(当然,这是好的,但是这该是一个睁大眼睛做的决策)。
过桥公司(Bridge-Corp)是另一种类型的 DAO 成员,之所以叫过桥公司是因为他们允许 DAO 连接到传统的合法金融协议,因而可以充分利用链上找不到的传统应用。他们服务于非常狭窄、有限的目的,当不再需要时可以被随时解散。不像企业 DAO 成员,这些实体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尽管在实践中受制于一系列它们自身的限定任务和有约束力的 DAO 投票义务。
很少 DAO 起始于去中心化的组织,更遑论真正的自治。通常,始于中心化并经历去中心化的过程会更容易。过桥公司是有效去中心化的关键,在这个过渡阶段,需要企业承担诸如开立银行账号、签订合同、雇用员工、支付税款、出庭(以及许多其他功能)。早期,一个单一实体可以运行上述全部功能,但是去中心化的要求使得这只能是一个权宜之策。通过一系列过桥公司将资产和风险分配给多个实体,并确保恶意行为者无下手之处。随着链上解决方式出现并被 DAO 采纳以解决同样问题,过桥公司就可以功成身退了。
基金会公司是过桥公司最常见的工具,是 DAO 可以用来开立账户、签订服务合同的最赤裸裸的一般法律实体。其它实体也越来越受青睐,如持有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根西岛目的信托公司,和可以发行代币的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
去公司形式:「真正的」DAO ?
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来说,最纯粹、最有法律风险的实体结构是根本没有公司结构。
“
DAO 是一个固有的无政府主义概念。DAO 一词中的「自治」并不是指「自动化」,而是字面意思的「自治」。自治是一个无政府主义的术语和概念,从无政府主义者 2020 夏天在西北太平洋中心设立的「自治中心」、Hakim Bey 的「临时自治区」,以及这一概念的类似用途可以看出。真正的 DAO 并不意味着依附于国家宪章,也不限于遵守某一套特定的狭义法律。真正的 DAO 不应该因为怀俄明州州务卿认为它应该解散就解散。
—— Gabe Shapiro | 怀俄明州的法律 DAO-saster
”
无形的 DAO 是无许可秩序下的终极理想形态,是完全通过激励机制协调的分布式企业。在规模上,DAO 的 DAO 通过可组合性提供稳定性,避免组织硬化风险,贡献者和组织可以无缝将资源和人才转移到需要的地方。
这就是成熟期的 DAO 的承诺:形成稳定的合法秩序,无需强制性中间机构。
今天,很少有 DAO 可以达到这种理想状态。几乎所有无形式的 DAO 都会以包裹式或者生态系统方式,作为暂时保护机制以对抗法律风险。无形式的 DAO 很少有法律先例。真正去中心化的、真正的自治性组织不会被扼住命运的喉咙,没有人或者实体会被胁迫,也没有明显的渠道让外人来指挥和控制 DAO 的资源。换言之,中心化和治理行为本身就是 DAO 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来源,给诉讼者、监管者和银行等胁迫性市场行为者留下明显的打击面。
如果治理是风险来源,那么取消治理可以减少风险。有几个项目在采用这种方式,如 Reflexer (看它们的「去治理」过程,以及从启动期就被视为「无治理」)。这些项目的实验正受到律师们的密切关注,他们希望将这些经验加以推广。
对于完全包裹的 DAO,公司法几乎可以完全解决其法律问题。对无法律实体的 DAO 来说,情况则完全相反。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越发清晰的是,分散对 DAO 资源的权利、自动消除人的自由裁量权,依然是 DAO 实现自治的最佳方式之一。围绕「法律去中心化」的共识正在形成,这是一种帮助 DAO 降低法律风险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新兴法律实践。
即使实现了去中心化、自治或「去治理」后,风险依然存在。毕竟,税务人员必须分一杯羹。因为真正的 DAO 具有天然免疫力,目标可能会从 DAO 转移到 DAO 贡献者本身——让我们回到第一部分讨论的有限责任问题。
幸运的是,我们的社区正在迅速迭代解决方式,以保护那些没有选择包裹式、D- Crops 和过桥式架构的贡献者。我们在第三篇中(即将推出)将会讨论部分上述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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